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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制假者提供场所也受处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 00:1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本报讯记者 马灿 通讯员 左言交报道:3月13日,记者从湛江市工商部门了解到,湛江市霞山区一屋主因另买了新房,就把位于霞山湖光路口附近的一套旧房租出去。房租出去后被人当作制假工场,东窗事发,未想到自己连同造假者一同被工商部门处罚。

  据记者了解,该屋主于去年8月底将该套旧房出租给外地人史某和黄某使用。双方协议租期为两年,每月租金为300元,每季度收取租金一次。史某和黄某把该房屋作为“地下工
场”大量仿制假皮鞋出售。期间,屋主曾用相机拍到史、黄二人的制假行为,但对此放任不管(有问讯记录)。去年9月27日,工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一举捣毁了这个制假窝点。工商部门对制假者进行处罚的同时,认定屋主故意为制假者提供场地,同时对屋主作出5倍房租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广东宏嘉律师事务所黄星东律师。黄律师认为:史、黄二人制假受罚,罪有应得;屋主一同受处罚,也是对的。本案中,屋主直接目睹了史、黄二人的制假行为,但他不予制止,也不向执法机关举报,而是继续允许二人租用其房制假,应视为“故意”。并且屋主所提供的房屋是史、黄二人制假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因此,应当认定屋主与史、黄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二款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部门对屋主处以所得房租5倍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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