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如保险公司属国有,保险代理人侵占行为构成贪污罪
本报讯记者张伟湘通讯员刘志平报道:国有控股保险公司聘请的保险业务代理员,将收取的巨额保险费截留占有,应如何定罪量刑?最近,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此类案件,法院认定,如果保险公司属于国有,则保险代理人的侵占行为构成贪污罪。遂判处该保险代理人蔡某有期徒刑12年,并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赃款17.3469万元,返还保险公司。
据悉,2001年5月,国有公司控股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派出机构某县支公司为了发展保险业务,与被告人蔡某签订了一份《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聘请蔡某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并担任该公司一家镇级营销服务部经理,负责发展该镇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由于蔡某曾任过村委会干部,人缘好,能说会道,其业务发展很快,客户阵容越来越大,收取的保费也越来越多。此时的蔡某因个人投资失败及家庭成员生病治疗等原因,欠下了不少债务,经济较为紧张,于是将眼光瞄向了自己经常经手的保险费。
按照保险公司的管理流程,在投保人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交纳保费后,蔡某只能先开具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暂收保险费收据》给投保人,然后将保险费上交公司,换取正式保险费收据给投保人。从2002年6月份开始至2004年10月保险公司发现时止,蔡某利用便利,隐瞒部分已开出的《暂收保险费收据》,并不上交换取正式收据,将郑某等12名新客户的现金保费共计13.7万元据为己有。同时,蔡某还采取收取保费不按规定上交入帐的形式,截留曾某等32位客户的续期保费共计3.6469万元,合计侵占保险费17.3469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家庭开支。保险公司发现后,马上派人对蔡某经手的业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并多次责令其退赔,但蔡某至今仍未归还侵吞的款项。
蔡某在法庭审理时辩称,贪污罪的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保险公司从未发给其工作证、资格证书,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此外,17.3469万元中有13.7万元属个人借款,都是双方说清楚后订立的,讲好到期本息还清,只有3.6469元被其挪用,应当确定为挪用公款。
梅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作为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在办理人寿保险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客户的保费不入帐、不上交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照法律规定,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因此蔡某提出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贪污罪主体的理由不成立。另外,其提出13.7万元属个人借款的证据并不充分,其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而非法占有,使其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未归还,其行为应属贪污,而不是挪用公款。(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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