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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下属单位为主管部门“买单”受罚3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 00:1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本报讯记者 黄宙辉 通讯员 庄淑莹 报道:近日,广州市增城地税稽查局对某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为上级主管部门支付汽车修理费190722元”的行为,做出补缴企业所得税62938.26元及处予罚款31469.13元的处理。广州市地税局提醒,企业不要把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列入本企业的成本费用申报税前扣除,以避免因少缴企业所得税而被罚。

  据介绍,该局在对该企业2003年度账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把为上级主管部门支付的
汽车修理费190722元,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办法》的规定: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因此,该企业为上级主管部门支付的汽车修理费不属该企业的管理费用,不得在税前列支,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对查出纳税人以前年度的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33%)单独计算补税,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据了解,纳税人对生产经营所得等如何计缴企业所得税已基本有所了解,但是对一些如“管理费用”中列支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并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等政策性较强的法规、规定还是比较疏忽。广州市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应多了解相关的税收法规、政策。(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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