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阿塞拜疆通过、1996年修订的《阿塞拜疆共和国外国投资保护法》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投资法》两部法律均对外商直接投资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管理措施,规定阿对实现投资活动条件的稳定和投资的法定权益实行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可以从事不被阿法律所禁止的任何种类的投资:
(1) 参加与阿法人和公民共同组建的企业和组织的经济活动;
(2) 建立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
(3)购买整个企业、建筑物、设施、企业的股份、股金、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以及根据阿法律可购买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其他财产;
(4) 获得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其他产权的使用权;
(5) 与阿法人和公民所签合同中规定的进行外国投资的其他形式;
(6) 外国投资者,可在阿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范围内参与国家和地方企业以及未完工程项目的私有化活动;
外国投资者,在支付了相应的税收和征款后(按阿目前法律对外资企业征收15%的所得税),可保证将其收入兑换成外汇自由汇出或再进行投资。
阿在采取国有化和征用措施时,应给以外国投资者相应的补偿。
外国投资者在遵守阿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在阿境内或境外开设具有法人权利的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
外国投资者有权在阿境内和境外按阿有关规定开立帐户。
外国独资企业,在法定基金中含有30%以上外资的合资企业,无需许可证有权进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其经营活动所需的产品;对外国投资者投入合资企业的法定基金和建立独资企业所需的进口物资,免征海关关税和出口税。
为满足外国投资企业工作人员个人需要而运入的物资,免征关税。另外,就政府对投资的监控职能也作了规定,如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妨碍正常投资活动并由此造成的损失,外国投资者有权得到补偿;其次,在降低外国投资风险方面也作了一些规定,如规定,因阿法律修改而使投资条件不如以前,在此种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所依据的法律可延续至该投资活动结束。
(编发:范嵬 信息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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