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一位市民因认为自己被多收了房贷利息而将银行告上法庭!上午却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场官司十有八九市民会输,但由此引发的“告知”话题也该引起银行的重视。
质疑:银行多收了我的钱
据了解,张先生是2002年1月4日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总额8万元,贷款期
限15年,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当时贷款利率是4.65‰,每月等额还款657.07元;2003年执行新贷款利率后,张先生每月还款调整为635.54元。2004年11月25日,张先生提前还贷。根据银行计算,张先生应付贷款本息合计91369.07元,其中本金8万元,利息11369.07元。而张先生理解的“等额本息还款法”,其计算公式与银行不同,他计算的每月还款额也与657.07元接近,其组成分别是——每月偿还贷款本金额等于贷款本金8万元除以总还款期数180次,每月固定为444.44元;每月偿还贷款利息等于贷款15年全部应付利息38268元除以总还款期数180次,每月固定为212.60元。而2004年11月25日他结清贷款本息,已偿还贷款本息34期,累计偿还本金应为444.44×34=15110.96元,累计偿还利息为212.60×34=7228.4元(不考虑利率调整因素)。对照银行算出来的利息,中间相差了4140.67元。张先生很是疑惑,终将银行告上法庭。
解释:市民理解有误
专业人士指出,张先生实际上是把“等额本息还款法”理解为“等本等息还款法”。举例来说,虽然张先生每月给银行657.07元钱不考虑利率调整因素,按照两种计算方式都是差不多的,但每个月要还的657.07元里,本金和利息所占的比例并非简单的各占50%,它们所占的比例每月都在变化,这是因为银行规定“按约定利率用一天资金付一天利息”。由于此前张先生和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央行文件都有明文规定,因此从法律角度讲,张先生打官司不一定能获胜。
反思:银行与市民当如何沟通不过,业内人士感慨,这一事件倒是引出一个老话题:银行与客户究竟当如何就专业知识进行更好沟通?也在前不久,另一桩缘自信用卡罚息计算公式理解不同引起的纠纷同样引起大众关注——北京一位顾客因为少还0.24元的信用卡欠款,被银行索要853元的利息。该顾客一怒之下,到中消协投诉银行规定属“霸王条款”。两起纠纷表面上看是客户吃亏,实际上客户在法律上还真不占理。
如何解决这样的矛盾?中国政法大学管晓峰教授认为,由于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的欠缺,许多消费者对银行条款并不充分了解,银行有“普法”义务,还应积极将告知“持续”下去。另外,银行也应积极开展一些专业条款的通俗化工作,拓展一些人性化改革。相信在银行不断“普法”,客户主动“认知”的过程中,他们的关系将更加和谐。马燕 刘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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