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制是以组织和管理会员、并为会员提供优惠服务,实现经营和消费的模式,其特点是锁定顾客群。本案是作为消费者的会员和作为经营者的俱乐部之间引发的会员制服务合同纠纷新类型官司——
花了1.6万元办了高尔夫俱乐部会员证,谁知道在7年左右的时间内,不能享受与高昂费用相吻合的服务,如今只能当作进出公园的“免费门票”!3月14日,众多会员消费者关注
的“玄武湖高尔夫会员证”官司由南京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判决。南京高尔夫俱乐部公司一审输给了南京市民侯先生。
这意味着以会员身份进行消费的消费者,在没有享受应有的消费服务时,有权通过法律武器对经营者说“不”。
1994年8月15日,侯先生以1.6万元购买了南京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卡,成为该俱乐部第二期会员,俱乐部期限为15年。俱乐部称,除提供高尔夫设施外,会员证还具有投资与保值增值的价值。可侯先生说,事与愿违。会员证不但没有增值,就连正常的会员服务也无法提供,高尔夫设施长期搁置不营业,会员证如今贬值成进出玄武湖公园的免费门票使用。
去年10月,侯先生将组建方南京玄武湖管理处和南京高尔夫俱乐部公司一起告上法院。以虚假承诺、误导消费者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两被告原价退赔会员证并支付利息。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一番唇枪舌战。双方争议的最大焦点是: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原告提供了宣传册、会章、扬子晚报、南京日报、碟片,并提供了证人出庭作证,证实被告未按承诺提供服务设施和服务、被告自1997年10月即不能正常营业、被告未提供信息服务、被告未按章程规定从会员中产生理事等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则进行抗辩,提出原告所述停业事实不存在,装修期间已在俱乐部外贴有告示、明确因装修给会员造成的时间延误将顺延等。
合议庭认为原告提出的事实成立,被告南京高尔夫俱乐部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长期未提供正常服务及未向会员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但同时,法院经审理认为,南京玄武湖管理处和南京高尔夫俱乐部公司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南京玄武湖管理处不承担责任。
让我们看看判决结果,原告侯先生可谓赢了个“大满贯”:与被告南京高尔夫俱乐部公司解除会员制合同;被告南京高尔夫俱乐部公司一次性退还原告保证金、入会费,并赔偿原告自1994年12月8日至其退款时止的损失,以同期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到此似乎可以暂画一个句号,但是记者注意到,此案的起诉时间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2年之内的诉讼时效。在法庭辩论中,被告也以原告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但是合议庭并未采纳。
对此,该案的审判长、玄武区法院民一庭法官查宣东在记者采访时说,之所以没有采纳“诉讼时效”的抗辩。有两点理由:首先,相对于经营者而言,原告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被告自1997年10月停业以来,原告多次打电话与被告交涉都未果,这期间应当认为原告是被动履行合同;其次,会员制期限为十五年,原告对于被告能完善服务设施及恢复正常开业,始终处于一种期待状态,在合同目的长期无法实现情况下,其诉至法院亦属正当。
我省一些法律专家在评点这个会员消费者的新类型案件时说,现在,各种各样的会员制层出不穷,经营性单位为锁定某一消费群而设置促销手段本无可厚非,但经营者如不充分考虑自己履行消费服务的能力,而盲目上马、扩充会员,让消费者不能享受合同承诺的消费服务,其结果只能是“曲终人散,人财两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报记者 沈峥嵘 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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