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要为资本市场发展助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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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 13:47 证券时报 | |||||||||
□本报记者 肖渔 对话嘉宾 财政部财科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 孙 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巴曙松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 曹红辉 税改牵涉资本市场方方面面 曹红辉:我国目前税收制度中的众多问题由来已久,与资本市场相关的问题表现在:一些税种的负担重,严重限制了民间投资的意愿;其次,税收优惠政策在引导投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稳定资本来源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足,对建立稳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缺乏税收鼓励政策;再次,征收过程随意性太大,如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所得税税率千差万别,除隶属中央的国有企业基本按税法实行33%的所得税税率外,其它各种所有制企业大多按15%的实际税率计税;第四,不同所有制、地区和产业之间的税负不均,如国有股、法人股与个人股所得税待遇不一,前者股利所得免税,个人股股东则要缴税,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税负也不同;第五,对公司利润征收所得税后分配给个人的股利,需再次缴纳20%的股息红利,双重纳税不仅降低了投资者的实际收益水平,而且导致少分红利或不分红利尤其是现金红利的畸形市场现象等等。 巴曙松:“国九条”六个专门小组中,其中一个就是落实资本市场的相关税收政策。目前我们已经先后出台了降低印花税等方面的税收政策。所以客观来看,交易佣金水平已经达到了国际平均水平,降低印花税的政策空间已经非常有限。现在需要考虑的是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问题;二是对证券公司合并纳税的问题;三是对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的税收优惠问题。 对于证券公司合并纳税问题,应该改变全国各地营业部分散缴税的规定,变成在总部注册地集体轧差缴纳。这样可以综合地考虑证券公司整体的实际盈利水平,一些亏损地区的营业部可以不用纳税,更加真实。目前汇总缴纳的政策,由于涉及到不同地区的利益问题,还只在部分公司中实行。应该在所有证券公司推行针对法人的统一缴纳制度,对各营业机构要一视同仁。 当前最迫切的是企业年金税优问题 巴曙松:除了呼吁对交易、基金的减免税措施外,个人最关心的是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问题,这个问题是箭在弦上但至今没有明确。 在中国这样的人口结构下,年金将会成为越来越大的资本市场稳定的资金供给者和机构投资者。但是企业年金要发展,企业必须有足够的动力来支付员工年金。目前这块的政策尚不明确,限额比较低。如果企业给员工支付超过了限额的规定,就要承担很高的税收负担。现在有人预测企业年金能够每年增长1000亿,甚至更乐观的估计,但实际上,如果税收优惠政策没有突破的话,企业缺乏足够的激励,企业年金入市就很难推动,很可能就会出现叫好不叫座的结果。 希望税务部门能够有全局的看法。其实,一旦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立起来后,整个社会的居民个人能够获得更多的保障,可能就会在消费上有更大的支出,这样税收在消费税方面就能获得更多的补贴。同时,年金用于投资资本市场,也会活跃交易,做大整个市场,带来更多的税收。 孙刚:企业年金等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它带来的必然是企业税后利润大幅度的波动。目前财政支出的压力很大,各方面都需要给与支持和扶持。农业税免掉后,无论是两免一补、还是三项直补,财政都面临着大量的支出压力。因此,财政关注三农、让农业休养生息的同时,在其它方面就不得不考虑收入问题。对于企业年金等制度,财税部门应该是在看清楚发展趋势之后,再作调整。因为税收制度的改革,不能走回头路,财税部门还要考虑一碗水端平,因此会稍微谨慎一些。 曹红辉:我国对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现在还没有免税,应该允许一定比例的扣除。除此以外,在基本养老保险即社保资金的部分,建议取消股权红利所得税。这包括取消社保资金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之后缴纳的股权红利所得,以及国有股权划拨给社保基金时缴纳的所得税。另外,还应该延缓征收年金的存款利息和投资国债以外的各类证券的所得税,待将来年金支付时补交。商业保险同样也可参照这个模式。 建议实行“弹性”印花税制度 曹红辉:应针对不同交易状况,实行弹性印花税。征收证券交易税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证券价格波动,抑制过度投机,因此就不应不加区别地对待所有证券交易。 总体思路是,继续对买卖双向交易行为征税,为未来开放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和融券卖空交易预留政策空间。根据证券的目前交易价格与前市收盘价的波动幅度,来确定税收征收制度,并降低整体的税负水平。这样,在上涨时,买方将承担更多的税负;而在下跌时,卖方则承担更多的税负,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其避税的动机,鼓励投资者的长期理性投资。另外,目前对于A、B股征收交易印花税,而对证券交易所的国债现货交易、国债回购、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和投资基金的交易则予以免税,场外的国有股权和法人股交易实际上也没有征税,造成同样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法人和个人却执行不同的税收政策,法人股股东的股权转让获得的收益也很容易出现漏税的情况。这与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潮流显然不符。 因此,逐步对各种市场交易行为和不同的股东交易行为,按照差别税率统一征税,调整税制结构、降低税负水平,重点发挥税制对证券交易的调节作用,而不是聚财作用,将成为改革证券交易税收体制的趋势。 取消红利所得税大势所趋 孙刚:改革红利所得税包q括资本利得税,最后恐怕都要等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时来解决,并且两个问题尽可能地一并解决。对红利所得,现在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要通过两法的合并、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完善整个所得税制度,寻找到一揽子的解决办法,而仅仅是修改个税的单打独斗恐怕不是一个好的解决办法。当然也不能排除会以《个人所得税法》例外条款的形式单独发文,但是从保持法律严肃性的角度出发,这个可能性现在看微乎其微。 曹红辉:这主要涉及到股东之间的公平问题。对个人股东存在多重纳税问题,在税制上和国有股东相比是不公平的。同时,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累计税制,因此在税率上也是不公平的。建议取消对个人的股息红利税。另外,证券基金也有重复征税的问题。 轻税负政策是总体趋势 曹红辉:实行轻税政策是总体趋势。税收同时也可以为理性投资扩大资产选择范围,拓展股票市场的广度,修复被不完全竞争市场过度投机造成的信息失真现象,推动股票市场恢复均衡。但是,仅仅靠税收制度改革并不能完全解决我国股票市场目前存在的过度投机现象,因为它毕竟是影响市场效率的外部因素,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不可能通过税收制度变革来得以解决。 巴曙松:中国目前的税收增长显著高于GDP的增长,其中既有合理因素,也有不合理的一面。随着征管力度的加大,税收增长会持续,企业承担的税率实际上在不断提高。税制改革本身就带有一些尝试的性质,所以现在不应该看哪些放弃,而是要看哪些对市场发展更有利,哪个更合理,让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培养的税源更加健康。 金融创新呼唤税优支持 巴曙松:许多金融创新都需要税收优惠能提供相应的支持。比如,资产证券化涉及到要成立一个独立的公司(SPV)进行专门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它的对外投资、资产转移上发生的税收必须要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特定要求给与税收方面的减免或优惠。或者根据国际经验,制定专门的法规,涵盖从资产的真实交易、卖出、剥出,到中间税收的减免。无论是从金融稳定的角度,还是为证券市场提供更多稳定的交易工具而言,它的发展都具有比股票更大的潜力。但是,如果没有这些配套措施,发展资产证券化也比较困难。 孙刚:金融创新如果是市场所需要的,税收就应该给予扶持。但金融创新的成功与否关键还是要看它本身的生命力和吸引力,运作是否规范。税收本身只是制度环境,而环境是不能经常调整的,要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因此,出台任何一项税收优惠措施一定要经过慎重研究。同时,作为政策制定者,在出台一项政策的时候,都会考虑到对收入的影响,同时也会考虑让出这块收入的必要性有多大,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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