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将建失信人群黑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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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 05:20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3月15日电 (记者 郭永刚) 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公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目前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在抓紧建设,并于去年率先在北京、重庆等7个城市实现了联网试运行,预计今年年底前实现全国联网。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主任韩平7日表示,在实现信息共享的同时,央行还将尝试建立专门针对失信人群的“黑名单”制度,第一时间在全银行系统内公布。如果客户在一家银行有延期还贷等不良记录,所有银行都将在同一时间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借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其他信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存在错误时,可以向征信服务中心或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对无法按照异议人要求更正有关个人信用信息的,允许异议人对有关异议内容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征信服务中心应将个人声明载入异议人信用报告。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金融机构查询个人信用状况的业务范围:审核个人信贷申请,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审核企业信贷申请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者。除贷后风险管理需要外,金融机构查询个人信用状况时,须获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金融机构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或将查询结果用于其他目的的,央行将责令改正,暂停或终止其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造成个人信用信息被窃取、篡改、毁损、灭失或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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