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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维修单作用却不小 不如实填写维修单不合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 12:00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第1号消费警示:不如实填写维修单不合法

  本报讯记者廖方通讯员陈才兴报道:昨天,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召开信息发布会,会上发布了2005年第1号消费警示,其内容为:维修公司不如实填写维修单是不合法行为。根据《关于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
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一张小小的维修单,却是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履行“三包”责任和义务的法定凭证。如果没有维修单或者维修没有记录,消费者就没有依据提出退、换货的要求。对此,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李永强表示,维修公司不如实填写维修单,除了公司管理不规范之外,就是为了要逃避“三包”责任,所以故意不提供真实维修记录。而《消法》第八条赋予了消费者对所购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案例]

  2004年6月2日,张女士在某大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价格近2万元的彩电,这台彩电在当月就发生图像显示故障问题,无法通过修理解决。6月30日,商场按“三包”规定为其更换了一台新机,但是在同年9月份,新机又发生了图像歪斜的故障。维修公司在上门维修后,在维修单上写上了“更换灯泡、高压板、数码板”。经过这次维修,故障仍然没有完全消除。经催促该品牌的维修部再次上门第二次维修。当张女士要求师傅填写维修单的时候,师傅告诉她,因公司事先有交代,不能在维修单上留任何字据,如果有问题可以随时打电话上门维修。然而在该电视机又出现故障后,张女士对该品牌失去信心,要求退货时,却因为没有二次的详细维修记录被商家拒绝。

  (金陵/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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