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消费者权益日,“三·一五”这天应该是消费者扬眉吐气的日子,按理说各个维权工作部门都应该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而奔走呼号。可记者通过采访发现,情况却不尽然。
因采访需要,记者联系上了消费者维权部门,希望具体报道他们一年来处理过的典型案件,既能反映维权部门的工作,也能给消费者提供消费借鉴,没想却遭一位工作人员的拒绝。原因是已经处理过的案件,如果报道,对商家的影响不好,人家要是来找,不但他们麻
烦,记者也会跟着吃“锅烙”的。这位维权部门的老兄还给记者讲了一个故事,省内某报记者曝光一家奶粉厂。曝光后,奶粉厂倒闭,记者遭受了一顿毒打。这位老兄很惋惜地说,这个记者多不值,好好过日子多好!此老兄还告诉记者,因为怕对商家有影响,他今年的维权典型案件到11日还没有最后敲定,现在考虑的不是典型不典型的问题,要考虑社会影响了。如果不是因为“三·一五”,他们一概不对媒体公布维权案件中的商家名称。记者问是否可以报道没有处理完的案件,这位老兄说:“那更不行,那样显得我们工作多没成效。”
听完这位老兄的话,记者想到,对于维权部门来说,最起码有个信息通报的义务,因为去维权的消费者毕竟是少数,大部分消费者也许还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维权部门公布的信息,最起码可以让他们知其情,如果想维权的话,可以去。同样,公布这样的信息,也可以警示其他不法商家。公布典型案件的时候当然要考虑社会影响。但那会有什么样的社会影响呢?惟一的影响就是侵权的商家利益受到“影响”,可这又有何过呢?可见维权部门的这位工作人员是把商家的利益放在消费者之上了。
面对这样的维权部门,作为消费者,看来只能希望不法商家良心发现,不造假、不骗人了。那一天什么时候到来呢?(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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