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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门票——“3·15”的新话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 07:45 人民网-市场报

  现在有一种暴利事实上已经影响或侵害了众多消费者权益,但尚未引起有关部门的警觉,也未被认定为暴利,那就是旅游景点门票价格暴涨。自去年12月北京六大世界遗产景区率先涨价后,“多米诺骨牌效应”接踵而来,各地旅游景区涨价之风迅速蔓延,自4月1日起,张家界的门票将从110元涨至245元,井冈山门票从100元涨到156元,厦门鼓浪屿也将收取80元门票,日前黄山旅游涨价方案也已出台,计划旺季门票由130元调至200元。另外,九寨沟、峨眉山等景区也在酝酿着提高票价。

  这些自发的涨价行为之所以没沾上令人痛恨的“乱”字,也没被有关部门界定为暴利,乃是因为其做法比较“精明”、“巧妙”。一是他们善于表演“哭穷”,大道“苦水”,嚷嚷着门票过低,管理成本增加,经营旅游“亏损”,营造了涨价有理的氛围。二是召开了只有当地人参加的所谓“听证会”,似乎程序合法,而涨价因素对当地人没有任何影响,全由外地人“消化吸收”。

  门票成倍地往上翻滚儿,众多游客面对高价门票望而却步,这是正常调价吗?难道不是暴利吗?旅游资源属于国家公共资源,地方只有管理的权力,尤其世界遗产景区的定价权理应归属国务院相关部委,地方未经国家批准擅自暴涨门票,难道不是乱涨价吗?事实上许多景区已经是在暴利经营,但没有哪一家承认自己是暴利,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界定旅游门票暴利?旅游门票成本究竟是多少?利润空间应该多大?景点门票该如何定价?这就需要进行科学、合理和实事求是地评估。但这种评估不能由地方进行,道理很简单,难于公正,需要由国家出面组织专家和游客代表共同完成。在此基础上进行价格听证,建立有效地防止旅游门票暴利的价格机制。

  旅游暴利与其他暴利商品有着相同的危害性,都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游览祖国壮丽河山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公民权力。旅游固然有着商业属性,但旅游还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她承载着对广大公民进行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教育和熏陶的责任。旅游不能成为贵族消费而应该是大众消费,从国情出发,旅游门票不能定得过高,让大多数百姓承受不了。据了解,许多国家世界遗产实行免费定量参观,让国民共享世遗荣光。我们能否借鉴呢?景点门票狂涨正在构成对消费者一种新的暴利侵害,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应当成为今年“3·15”关注的一个话题。

  《市场报》 (2005年03月15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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