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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明确适用税法问题 企业虚报亏损将被罚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 06:35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企业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虚报亏损,将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以罚款。税务总局1996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
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通知规定,对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齐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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