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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之路·政商新局)非政府组织 社会自治的软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 12:23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本报特派记者 谭茜琛、施建、叶红菱、王素慧 北京报道: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坚决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可是现行的一些规章、制度和条例都是与温总理在政府报告中的要求有相悖之处,不仅不让分开,而是要求政府部门去“主管”这些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商会。例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都规定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否则,不予登记。因此,要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完成政事分开,必须认真清理、修订阻碍政府转变职能的现有法规和条例。对于这个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认为,随着市场化的推进,社会上各类团体、协会和中介组织会越来越多,不可能都要求他们都去找一个政府部门做“婆婆”;政府部门名曰“主管”实际上什么也管不了,除了收取管理费用或安排自己的富余人员之外,基本上不“主”不“管”。众多社会团体和行会、商会、以及中介组织,也不可能对每种社会团体都立一个法。即使立法机构昼夜不停地工作也赶不上立法需求。保会长建议,参照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把各类社会团体、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组织分类,一类是政府组织,一类是非政府组织。属于政府组织的,按政府既有规则条例去办管理;属于非政府组织的,专门为它们立一个法———《非政府组织法》。保会长进一步解释说,制定《非政府组织法》还需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

  转变观念,不要望文生义,把“非政府组织”错误理解为“无政府组织”或“非法组织”。国外有许多非政府组织,联合国也有非政府组织机构。事实证明,它是“小政府、大社会”的必要条件。

  二、

  民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组织专家对非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法》进行研究论证,逐步求得共识。

  三、

  在认识趋于一致的基础上,启动立法程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政府组织法》。

  四、

  在此之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暂行条例要进行清理修订,取消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的规定。(观宇/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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