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充电突然爆炸
2001年5月31日,对于泰安市宁阳县宁阳镇徐马高村的王运清来说,是一个终生难忘的黑色日子。这一天,自己在10天前买的“南孚”电池没电了,就在他给电池进行充电时,电池突然爆炸,王运清的左眼被严重炸伤。虽经宁阳县第一人民医院及时抢救,但他的眼部仍留下残疾。后经宁阳县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而这一切的发生与电池警示
说明中用错了一个标点符号误导消费者有关。
“电池是在宁阳万达商城买的,4节‘南孚’牌5号电池,单价2.50元。”王运清回忆说,他当时要的就是充电电池,意外发生了,他马上与商场取得联系。可是,以后发生的事情却大大出乎他的意料,商场和厂家对此均表示不予承担责任,为此,从当年的8月起,他就一纸诉状将万达商城和电池生产厂家福建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开始了近4年的“马拉松式”维权历程。
补开发票引起争议
据王运清介绍,事故发生的第二天,他在医院里就与万达商城联系,要求派人来处理。商城来人了解了情况,问他是否有购物发票,王运清说有,在家没拿来。当日下午,王运清同病友一起到商城一楼超市补开发票,又购买了两节“南孚”牌5号电池,收款员为其开了“可充电电池六节,价值15元,时间为2001年5月20日”的发票一张。当王运清拿着该发票与商城协商赔偿问题时,结果不欢而散。
万达公司认为,王运清是在炸伤眼睛后,故意到商场购买2节5号电池,并要求营业员虚开发票。商城从未销售过南孚牌可充电电池,营业员也没有向他介绍过此电池可充电,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运清表示,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不具备区分可充电电池与一次性碱性电池的能力。当时我是拿着购物小票在万达商场补开发票,我购买的是可充电电池,补开发票也是真实有效的。
用错标点害人不浅
据了解,南孚公司对此事的态度很明确,王运清使用并发生爆裂的电池不是他们公司生产的“南孚”牌可充电电池,而是普通5号碱性电池。他们公司生产的“南孚”牌5号碱性电池,在电池体上标有警示说明,明确提醒消费者该电池不能充电,事故出现的问题就在于,王运清违反警示说明造成的,后果与南孚公司无关。
据查,王运清使用充电器爆裂的电池残壳上有一警示说明:“注意:此电池如果被充电,正负极置入不当、短路、与使用过的电池或不同种类的电池混用、投入火中,都可能发生漏液或破裂。”
对此,王运清则认为:我理解电池说明为“此电池如果被充电只要正负极置入恰当,就可充电”,因为电池说明上“此电池如果被充电”和“正负极置入不当”中间是逗号,和其后面的叙述不同,后面都用顿号是并列关系,前面不是并列关系,因此,南孚公司有意诱导消费者。
多次败诉不言放弃
从2001年8月开始打这起官司,至今已经近四年了,该案件几经审理,王运清均败诉。2002年11月,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运清败诉。他不服,提出上诉。因为耽误了上诉期限,他先后进行了申诉、抗诉,去年7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宁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重审。去年11月底,宁阳县法院又审理了此案,结果还是维持原判。王运清不服,再次提起上诉,直到现在案件还没有再开庭。
“有关南孚电池爆炸伤人的事件屡见不鲜,但几乎每次厂家均以不是他们的产品为由不予承担责任,这的确叫人难以接受。”王运清认为,现在关于电池真假以及爆炸后质量的鉴定,都需要一个独立的机构来承担,尤其是关于电池的真假不能光依据厂家的判断。
因为眼睛受伤,连年打官司,王运清家里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一家四口人有三人常年在外打工,王运清也是一边打工,一边打官司,但这个官司何时有个头叫他感到迷惘。
现在王运清的左眼视力仅为0.2,而事发前的视力为1.5。至今看东西模糊不清。
本报记者郝爱萍 实习生姚魁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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