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不受法律保护 律师:受法律保护
本报讯 (记者胡晶)日前,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接到这样一起投诉,当事人在某商场买到一件商品,该商品后被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该消费者在知道那是假商品的情况下,又买了几件该商品,并以经营者有欺诈行为为由,向商家索赔一倍的费用。
“知假买假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表示,《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该规定适用的对象是“为生活需要购买”的消费者,而不是“知假买假”者。“知假买假”具有的特征是:购买达到一定数量,但没有理由证明直接用于消费;出现重复购买行为;知情者的购买行为。
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何颖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只有在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权益才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服务再次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其购买行为便是为了“生活消费”,他就是消费者,至于他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应该受到道德的约束,不应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所以,无论是不知假买假的人,抑或是知假买假的人,都应受法律保护。
作为一名消费者,您是如何来看待这种“知假买假”行为的?本报开通讨论热线0431-5374587,欢迎您来谈谈看法。新闻编辑:杨光(来源:本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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