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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调整关乎社会和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2日 11:05 证券时报

    在今年“两会”关于“和谐”的语境下,个税法改革又一次成了热门话题。

    “两会”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答记者问时称,这些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城镇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也不断地提高。与此同时,城镇居民的生活消费支出也相应增加。因此,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必要的。

    至于改革的进程,他表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初步方案,“下一步要按照立法程序上报国务院审议,之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中相关的条款。”

    个税 “不和谐”之痛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2004年中国个税收入1737.05亿元,同比增收319.87亿元,增长22.6%。个税占中国税收的比重也由1994年的1.6%,迅速提升至2004年的6.75%。从收入规模上看,个税已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

    在广州一家著名外资企业任销售经理的潘先生:每月都要缴1500元左右的个税。他表示,每月收入近万元,也不算少了,但是要缴这么多个税,有点接受不了,很希望尽快提高个税起征点。而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张先生表示:他每月工资不过两千多元,还要缴纳个税,虽然数额不大,也颇感不平,“个税不是针对高收入人群收取的吗?不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吗?”

    目前,个税制度最受人诟病的一点在于:缴纳个税主力军集中在中低收入阶层。

    一直在提个税修改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姜德明认为,现在个税的65%左右都来自工薪阶层,这显然已经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他表示,按个税现行800元的起征标准,与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相悖。

    据悉,个税这一起征点的执行从80年代初开始。这一标准是在当时低工资、广就业、大福利的背景下制定的。然而20多年过去了,全国大多数地区仍在执行“老标准”,“这等于变相地扩大了个税的征收面,实则加重了百姓的税收负担。”一位业内人士称。

    另一个使个税有“劫贫济富”嫌疑的重要原因是,由于对不同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高收入者往往容易利用多头开户、现金交易等手段,偷逃应缴税款。

    一位王小姐反映,其正上中学的孩子正在补习英语和数学,一个月的补课费就要近千元,这种补课形式,一个老师每周可带几个学生,这部分“暗箱”收入的计税其实是无从核查的。

    “中国的个税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范围最宽的税种。”那位业内人士承认,由于个税信息化建设和信用制度尚不完善,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比如,一个月收入5000元的人,如果扣除800元的免征额,另外的4200元是要缴个税的;而另一个人可能在5个地方拿钱,每个地方拿1000元,再分别扣除800元,需要缴税就很少了。这样,使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易于管理,反而越来越明显地成为缴纳个税的主体。

    个税如何体现公平?

    当前,一方面是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另一方面是社会阶层的加速分化、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诸多税务专家的共识是:个税应该遵循“力求保护低收入者,适当照顾中收入者,主要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它所针对的主要对象应该是为数不多的高收入者。

    近几年来,围绕个税的修改,社会各界不断进行讨论,“必须修改、亟待修改”也已越来越成为一种共识。谢旭人在“两会”期间也强调指出:针对当前我国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要充分利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公平。“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

    著名税收筹划操作实务专家高金平教授认为,中国税赋水平仍属较高(个税最高税率高达45%),而且在个税的分类中,劳动收入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远远大于非劳动收入所得(偶然所得及利息等所得)的税率,这也是非常不合理的,“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时,如果降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同时提高偶然所得(如中奖所得),相信大部分市民都不会有意见的”。

    那么,个税改革如何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呢?

    据悉,财政部在2003年发布的《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研究报告中,曾提出“适度提高起征点的,减少级次、扩大级距并降低税率,对3000元-5000元这一区间的居民(中等收入阶层)收入采取低税率政策”的建议。

    不过,最关键的一个环节——个税起征点应为多少才适宜,仍存在诸多争议。目前,北京、广州、深圳等地已各自提高个税起征点,分别为1000、1200到1500不等。

    全国各地的标准是否应一致同时也成为争论的另一个焦点。

    有一种主张倾向是,鉴于目前国家各地区的经济水平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决不可采取整齐划一“一刀切”的方法。起征点应该因地制宜,即国家规定一个下限,各地按其实际情况制定起征点。这样,对各地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人们来说,相对比较公平。而人民大学财金学院财政系副主任岳树民则提出相反意见,认为各地实行不同的起征点,会出现收入水平低的人需要纳税,而收入水平高的人不需要纳税的情况,这不符合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立法精神,不利于从全国范围内调节收入分配,也不利于欠发达地区吸引高层次人才。

    还有一种意见就是,可以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然后有一个浮动的幅度,比如20%,这个上下浮动的幅度,可以由各个地区自己来定。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白景明对此较为赞同,“但这个幅度不能太大。我国是实行税政统一的国家,如果多开口子,会造成税负不均等。”

    据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对在华投资的30家跨国公司客户进行的调查显示,针对中国的个税改革这30家跨国公司认为,中国的个税税率偏高,申报手续繁琐,他们期望中国个税征收能和国际性的个人所得税条款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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