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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走入“法律万能”误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2日 04:2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马国川

  刑法的威慑作用在实践中是有条件的,无论投入多大的成本,只能减少若干犯罪,不可能依靠它来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平

  在“两会”上,有的政协委员对现在青少年的道德素质忧心忡忡,建议应该以法律手
段加强青少年道德建设。针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又有人大代表提出,刑法应增设“拖欠工资罪”。

  不管是委员还是代表,针对一些突出的社会问题,首先想到以法律手段来解决,这说明建立法治国家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是可喜的现象。但是,我们也遗憾地看到,现在社会上又出现了另一种思维惯性,就是凡是要解决的问题,都推向法律。一句话,在一些人的意识中,仿佛法律是万能的。

  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有人呼吁刑法设立“见死不救罪”,以惩治那些患有“道德冷漠症”的人们,拯救日益下滑的社会道德水平。这是典型的“法律万能”思想的体现。但是,刑法的威慑作用在实践中是有条件的,无论投入多大的成本,只能减少若干犯罪,不可能依靠它来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平。从全球刑法历史也可看出,刑法也不总是管用的,社会心理的罪罚标准总是跟着立法心理跳跃。德国“加洛林娜法典”时代是重刑主义的经典时代,调戏妇女、入门盗窃就得判死刑。但最终不仅没达到目的,反而秩序大乱。

  我国曾经受到“无法无天”的种种磨难,施行法治以来带来的变化有目共睹,这就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法治的憧憬和向往,难免对法律膜拜起来:

  一有什么问题,人们就去寻找法律工具,没有法律可用的,就呼吁制定法律。遍观媒体,到处是学者专家们在呼吁制定新法律,仿佛有了法律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仿佛单纯依靠法律就能够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说到底,这还隐约着一种被忽略的、不负责任的思考模式:不是自己动手解决,而是把重大难题推给法律。

  在现代化进程中,人们尊重法律、重视法律固然应当,但正如列宁所说,“真理向前迈一步,就是谬误”,当尊重法律演化为相信“法律是万能的”时,也就蜕化为另一种迷信。

  事实上,法律仅是社会的一种工具而已,它既非是惟一的也不一定是最好的,在很多时候,人们是在其他手段不能奏效的情况下,才启用法律工具。

  如果认为法律就像传说中的魔仗一样,有无限神通,社会的一言一行都要由法律来规定,重视用法律规范而排斥其他社会规范,把应由道德规范、习惯规范解决的问题或用道德规范、习惯规范解决更好的问题,通通诉诸法律,只会适得其反。想依靠法律解决包括道德困境、行政难题和社会痼疾在内的一切社会问题,不是痴人说梦,就是自欺欺人。

  社会是丰富多彩的,需要运用各种手段来调节。世上没有救世主,也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不管是法律还是市场,或者教育,以及其他什么东西,都应该各安其位,在各自的领域里发挥作用,如果他们互相“越位”,只会无功而返,甚至会引发混乱,让社会付出惨重代价。因此,我们必须破除一切迷信,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解决社会问题。这才是我们正确的选择。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3月12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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