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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土地承包权确认为物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2日 04:28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本报特派记者 李芃 发自北京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土地利用中出现了乱占耕地、土地流转缺乏必要的监督等不容忽视的问题。记者近日从十届全国人大江苏省代表团了解到,江苏37名代表这次带来了一份关于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的议案,其中特别建议“促进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由债权向物权方面转变”。

  由张新实牵头的37名代表在议案中称,目前法律规定农村的农业用地属于集体所有,具有“集体产权”的特征。但是在集体所有制下谁真正拥有土地,界定并不明晰,集体与农民的权益关系较为模糊。此外,土地流转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们要从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农业,必须适时推进土地规模经营,从目前的分散经营、小块种植转为向大户集中、成片种植,这也需要通过规范的土地流转法律法规来保证。

  为此,代表们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在其中增添和完善一些内容,如收取土地占用税;促进农民土地使用权向物权方面转变;理顺、规范和创新土地流转的组织、运行、保障和监督机制;提高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水平。

  这份议案指出,农民集体经济所有制实质上是一种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所有制,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在村委会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属性容易导致乡村集体干部随意调整土地、更改土地合同的侵权行为。由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不明晰,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性质不明确,在农用土地流转和土地征用过程中,侵犯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做法实际上剥夺了农户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张新实等代表提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关键和核心就是明确界定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他们建议,强化国家对农民土地产权的保护,用物权而不是用债权去确认农户土地承包权,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

  代表们指出,要切实规范土地流转运行机制。农村土地流转已比较普遍,但土地流转的有形和无形市场尚未充分形成。建议全面推进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建设,优先在土地流转面积大、预期经济效益高、对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促进作用明显的地方,以市场化为导向,发挥市场的中介作用,促使土地从小范围流转扩大到大范围流转,从临时性、个案性流转向经营性、整体性流转转变。代表们还同时提出,要加快建立土地流转的保障机制,并不断完善土地流转的监督机制。

  记者了解到,在联名提出这份议案的37名代表中,3/4是来自苏南地区的代表。的确,在相对发达的苏南地区,土地供应更为紧张,土地流转也更为频繁和大规模地发生,他们对于修改土地法相关章节的需求也更为迫切。

  3月11日,记者就议案中所提出的“促进农民土地所有权向物权方面转变”请教了前来参加江苏团小组讨论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曹建明表示,《物权法》已被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相信届时代表们建议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修改完善工作,也将有新的依据。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3月12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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