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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信用卡陷阱填平比提防更重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2日 02:00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魏雅华

  最近,有件事在街头巷尾酒楼茶肆传得沸沸扬扬,闹得人人义愤填赝。那是一位储户在银行的遭遇,一位工商银行国际信用卡的用户张先生,用该卡刷卡消费39771.52元,他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分多次陆续共计还款39771.28元,少还了0.24元。但就是这区区0.24元,工商银行在他1月份的账单里记账两笔,共计853元的利息,利息是所欠金额的355416.67%!
即利息为本金的3万多倍。张先生得到的答复是:最新的国际信用卡章程,已将原来只对欠款部分收取利息,改为对消费款全部从消费发生日起,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也就是说,他那39771.28元虽然早已按时还了,但仍然被收取了高额利息。按照工商银行的逻辑,“差一分钱没还,就等于所有的钱都没还”。

  张先生对自己的遭遇自然是很生气,认为这是超级霸王条款。其实有张先生这样遭遇的消费者不在少数。对这样的状况,我们能不能发问:谁有权挖陷阱?让人毛发倒竖的是,如果跌入此陷阱的储户状告该银行,该储户还很可能败诉。法律都不能保护正义,还不让人毛发倒竖吗?于是,我们便不能不对此事认真地“说道说道”了。“差一分钱没还,就等于所有的钱没还”。我们能不能问一声:凭什么?它合法吗?请问,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吗?符合《民法通则》中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四大基本原则吗?也就是说,这合法吗?“两毛四生出八百多元利息”,这公平吗?这符合《民法通则》立法精神中最基本的“公平法则”吗?

  也许,有人会说,你是在为储户说话。当然,为储户说话不是错,没有什么不可以。可会不会有失公允?或有些片面?那好,我们也为银行想想。银行设立这样条款初衷,为的是督促储户全额还款。即该《合约》中的:“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可问题是,这样的“处罚”,我们把它称作为“处罚”,是因为它明确地带有强制意味,既不容申辩,又不容讨价还价。利息竟为本金的3万多倍,于是,这已不是正常的还款付息,而是一种“处罚”了。您想,欠了两毛四,便欠下了800多元的债,这还不是“处罚”吗?既是一种“处罚”,那么一大堆的新问题便又随即产生了,银行有“处罚”权吗?如果有,权力是一种授予制,此种权力的获得,是谁授予的?银行与储户之间又是个什么关系?还是不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储户不愿意,又如何“复议”?“处罚”是既可以自己立法,又可以自己执行吗?如果没有“处罚”权,银行又凭什么“处罚”储户?

  也许,银行是为了自卫,为了保卫自身的利益,保护银行的金融安全。可“自卫”也得有个“度”。这个“度”法律有十分明确的规定,那就是:侵害发生到何种程度,抵抗到何种程度。人家欠了你两毛四,你便要人家还你800多,就不怕“防卫过当”吗?人家白你一眼儿,你就要把人家的眼珠子挖掉吗?

  再说,制裁总还要分分是“恶意拖欠”,还是“无意拖欠”吧。无论如何,0.24元利息拖欠不能说成是“恶意拖欠”,谁“恶意拖欠”才欠这么点,有病?

  总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压倒便是一顿杀威棒吧?

  这样的《合约》必须废除。对于陷阱,最要紧的不是提防,而是填平。别让老百姓跌进陷阱,比从陷阱里打捞老百姓更重要。法律不能容忍任何以人为猎物的陷阱。

  (侯颖/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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