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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维权 三种心态要不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 16:23 新文化报

  案例

  长春市民刘女士4日在乐购超市买了一瓶番茄汁,使用时发现里面有两块黑色的絮状物,到超市索赔,因赔偿意见不统一,超市说与代理商联系,到现在也没给答复。昨天,刘女士再次来到乐购超市,超市饮品科的一位负责人说,5日超市就同意赔付给刘女士一瓶番茄汁和2元公交车费,但刘女士不同意,要求赔偿200元,他们只能和代理商协商。但一直没有
联系上代理商,就没给刘女士打电话。现在代理商的业务代表答应马上到。1个小时后,代理商业务代表宋女士来到乐购超市,确认产品的质量有问题,最后协商赔偿刘女士200元钱,事情得以解决。

  就刘女士索赔一事,长春市消协的工作人员钟萍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产品未对刘女士造成危害,超市一开始给出的赔偿方案是合理的。如果是由于超市有意推脱造成消费者的交通费和误工费,消费者提供了相应证据,超市就应该赔偿这200元钱;如果责任不在超市方,消费者主张赔偿200元是不对的。现在有很多消费者在遇到这类问题时,会觉得1:1的赔偿太少,心理不平衡。因此,就有消费者会提出过分要求。

  长春市消协表示,消费者维权无疑是自己在消费中的最基本权利,但由于消费者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以及维权心理的不成熟,近年来消费者在维权中所持有的不健康心理也逐渐显露出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李绍和举例说明了目前百姓几种不可取的维权心态。不健康维权心态一暴力维权型

  由于和商家协商不成,就以暴力来解决问题的行为不可取。一位消费者在某商场买了一双皮鞋,可是穿了不到一个月皮鞋装饰带就断了,经过鉴定,原来皮鞋的装饰带是革的。于是消费者以皮鞋质量有问题要求退货,结果遭到商家的拒绝,于是她就在商家的店铺里大肆吵嚷:“你不给我退货,我就不让你做生意。”结果双方一言不和动起手来,给双方都造成了伤害。

  消协观点: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有法律意识,要客观、冷静,首先与商家协商是正常的程序,在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比如找消协投诉,或是向行政部门如工商部门等投诉,也可以向相应法院提起诉讼。但绝不能以暴力等方式维权,这不仅维不了“权”,反而会触犯法律。不健康维权心态二狮子大张口型

  此种类型近年来越来越多,案例中提到的刘女士就属于其中一个。特别是有消费者在超市买到的食品里发现了虫子,通常称自己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损害,往往提出上万元的赔偿要求。

  消协观点:消费者为了弥补自身所受到的财产损失,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无可厚非。但应注意索赔数额与损失数额要相当,对于超过实际损失部分的无理要求,法律是不予保护的。不健康维权心态三忍气吞声型

  消费者陈先生在2004年房交会期间,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当初房地产商向陈先生承诺:“在房交会期间购房,税收优惠。”可是,今年当房屋竣工交付后,房地产商否认了当初的承诺。面对这种明显的侵权情况,陈先生既担心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证,又害怕投诉后遭到房地产商的报复。

  消协观点:现在有许多消费者在维权时,存在一种“息事宁人”的心理。面对强大的商家,感觉自己势单力薄,信心不足,以为即使打官司也难以获胜,反而白白搭上很多精力和时间,或者干脆以自认倒霉来处理,从而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维权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也是消费者应尽的义务,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了,才能真正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从而避免将来再次受到侵权的可能。实习记者刘丽丽新闻编辑:杨光(来源:本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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