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国际商报讯2005年2月1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反倾销令,对来自中国的暖水虾实施征收27.89%至82.27%的倾销税,39家A卷企业获加权平均税率55.23%。至此,历经一年多的中国对美出口虾反倾销应诉案,以美国商务部的不公正裁决结果而告结束。面对这个严重不公正裁决,中国暖水虾生产企业经过再三权衡,以中联水产、谊林集团和汕头红园为首的三家强制应诉企业,以及29家A卷企业,于3月4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出起诉,形成了中国应诉反倾销有史以来的最大的抗诉兵团。
按照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以及美国反倾销法选取替代国价格,必须符合准确性、代表性的原则,中方律师提供的印度替代国价格完全符合这一原则(每公斤2.15美元至3.18美元),按中方提供的替代价格,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均应为0或接近0。但美国商务部不顾事实和中国企业的强烈反对,坚持采用美国诉方提供的:一家印度公司在调查期以外、不分虾的大小规格的海产品平均价采购价作为替代价格基础(每公斤5.97美元),严重扭曲了价格的真实性,并据以得出80%左右的高税率,其动机就是要人为制造高税率,把中国虾赶出美国市场。
在29家A卷企业中,有18家是由于不合理的替代价格造成加权平均倾销税过高而面临无法对美出口的困难局面,有11家是由于美国商务部以它们没有价格谈判过程的书面记录,裁定为受政府控制这一荒谬结论,剥夺了它们享受加权平均税率的资格。
美国商务部屈服于贸易保护主义者的压力,作出这样的不公裁决,不仅损害了中国虾产业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美国进口商、加工商和消费者的利益。这次诉讼是我国农产品贸易面对贸易保护的最大规模的抗争,无论胜负,它表明了中国虾产业的高度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为公正而抗争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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