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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防银行借司法解释托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 12:54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各大银行均刻意强调第六条而忽略紧随其后的第七条规定,有业内专家提醒———慎防银行借司法解释托市

  本报讯记者 桂蔚 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从今年元旦开始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银行认为这一规定过于超前,极可能成为债务人恶意逃废债的保护伞,增加不良贷款清收的难度;甚至认为该规定将
迫使银行业重新审视按揭贷款这项热门业务,必须更多考虑风险控制,提高房贷门槛,进而影响到整个房地产市场。不过,房地产专家韩世同则指出,银行往往提及第六条而未顾及紧随其后的第七条规定,似乎有片面夸大、借机抬高按揭门槛之嫌。

  “最低生活标准”有明确界定

  韩世同仔细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涉及房地产的两条规定后表示,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已经广为大众所知,而第七条则有意无意被银行忽略。第七条的内容是:“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也就是说,被执行人如果住着豪宅,哪怕只有一套,也超过了最低生活标准,已经不属于“生活必需品”之列,因此,根据《规定》的第七条法院完全可以通知其限期搬出,租借或寄居其他住所,也可以在申请执行人给他提供了相应的生活最低标准所需要的住房以后,再由法院强制执行。

  银行业有片面夸大之嫌

  韩世同认为,现在银行业只强调和针对第六条进行质疑,认为该《规定》限制了银行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抵债的被执行人财产的范围,有可能冲击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契约制度,危及金融安全和阻碍房地产业的发展。这种观点和看法很容易造成人们的误解,认为司法部门规定只要是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就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然而,银行业却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事实上,《规定》的第六条与第七条是相互相成、共同作用的,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的生存权,也有利于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还可以促进银行业审贷的规范化和增强承担贷款风险的意识。韩世同认为,银行业似乎有借着司法《规定》的实施而大做文章、并借机抬高住房按揭贷款门槛的嫌疑。(观宇/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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