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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劳工法》替代《劳动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 12:18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民营企业家委员韩伟建议,要把不讲用工信誉的企业送上“黑名单”

  本报讯特派记者叶红菱、施建、王素慧北京报道:正在举行的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民营企业家韩伟递交提案,建议我国制定《劳工法》,确保劳动者权益。

  《劳工法》可助9300万民工解决欠薪

  韩伟委员说,要实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目前尚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比如,目前在全国普遍存在的劳资纠纷和农民工讨薪问题已经引起了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事实上,近几年来,民工为索要工资而上访、而告状、而自杀或被逼杀人的消息屡见于报端。拖欠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矛盾,它集中反映了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贫富差距逐渐扩大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目前,大约有9300万农民工在城镇的各个行业务工,主要从事建筑业和服务行业。他们在劳动务工中的权利经常受到侵犯,集中体现在工资拖欠、延长工作时间、不支付加班工资、没有工作保险、企业违法收取保证金等方面,尤其严重的是拖欠工资问题。据统计,近几年来每年全国发生的工资拖欠、克扣都多达数百亿元人民币。每年在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50%左右的案件是关于工资报酬的争议,这其中又有很大部分是与建筑企业有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争议。而且多为集体争议案件,处理难度大、社会影响面广。劳动监察部门受理的案件中,农民工工资支付争议也占了相当大的比例。除此,中国加入WTO,成为全球经济一体化中的一员,“劳工标准”一直是美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底线之一。因此,出台一部与国际接轨的《劳工法》不仅是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真正做到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为此,韩伟提出建议:

  用《劳工法》替代《劳动法》

  第一,尽快将《劳动法》修改为《劳工法》,并制订与之相配套的劳工法规,补充《劳动法》中疏漏的部分,弥补《劳动法》操作性不强的缺陷。1994年诞生的《劳动法》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制定的。而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各种用工关系的诞生,新的问题也随之出现———私企雇员问题、流动人口劳动力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等。对这些问题,必须有一部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才能应对。第二,立法层次要高,要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在世界各国,《劳工法》是一个重要的基本法,该法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同时对社会安定和促进生产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一直是各国关注的法律,保加利亚甚至推崇劳动法为第二宪法。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通过的法律,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因为立法层次低,影响了该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第三,保证监管队伍的阵容,保证法律的落实。目前我国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总数还不到2万人,远远满足不了需要。有些地方的县级政府甚至没有劳动监察大队,有的只有三五个人,几乎形同虚设。所以我国急需壮大劳动保障监察员的队伍,提高他们的专业性和规范性执法能力。在现状下,赋予他们更多权力是必须的,这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是‘社会警察’”的定位。第四,要建立企业用工信誉档案,建立黑名单。在这一点上可以参考《税法》的执行情况。全国有那么多的税官来保证纳税人合法纳税。企业偷、漏、逃税,相关的责任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企业欠了劳工的钱呢?相关责任人同样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量刑上可以参照《税法》。对于没有按法律保护劳工权益的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年审时作为核发营业执照的一个条件。现行的《劳动法》对违犯者惩罚力度太轻。第五,立法中要规范工会的职责范围,不能让工会成为雇主的代言人。(日京/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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