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刃剑--看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推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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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 10:15 上海证券报 | |||||||||
集合理财作为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转型的一个创新产品,引起很多创新试点券商跃跃欲试。然而,开展集合理财,特别是非限定性集合理财的券商,必须对集合理财可能给券商带来的资金紧张、理财计划亏损、商誉等风险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 首先是集合理财计划会造成券商资金面的捉襟见肘。以此次发
其次,集合理财计划可能面临亏损风险。同样以"光大阳光"为例,该计划具有"有限保底"条款,即1年封闭期满,如果净值增长率低于3%,对其差额部分,光大证券将用其持有的10%计划份额进行补偿,直到补偿完毕。该条款意味着,从"光大阳光"足额设立之日起,光大证券实际上已经为该计划背负了5400万元的"潜在亏损"或者说是成本,这些"潜亏"需要"光大阳光"在此后的运作中逐渐弥补。凭心而论,这对于2004年净利润只有3136万元(未经审计)的光大证券来说,压力着实不轻。因为,万一计划运作不太成功,那么,5400万元的"潜亏"就会变为明亏,甚至威胁到全部2亿元的投入资金。 第三是券商的商誉风险。集合理财在信息披露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等方面大大加强,因此,一个集合理财产品运作成功与否,市场和投资者都会十分了解,进而对发行这个产品的券商的声誉产生重要影响。 此外,理财计划对参与者设置了的门槛较高,因此,估计最终公众认购份额,肯定会有一部分是来源于发行券商自身的客户。这部分资金不过是将客户保证金换了一个地方,这对于希望通过理财计划来吸引增量客户和增量资金的发行券商来说,意义也不是特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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