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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庆后建议修改《食品卫生法》制定《食品安全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 09:40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王宁北京报道“随着人们对食品卫生、食品安全保障的要求日益强烈,特别是在当前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食品安全、构筑食品安全网、创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我认为有必要修改修订于1995年的现行《食品卫生法》,制定《食品安全法》。”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宗庆后呼吁说。

  宗庆后代表表示,根据现行《食品卫生法》,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
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已经明确,农业、质检、工商、卫生等部门分别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因此,国务院已经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原则,而《食品卫生法》没有相应予以修订明确,导致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出现“人人都可管、人人管不了”的局面。

  要从源头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就必须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但由于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作为一项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必须依据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才能设定,只有尚未制定法律的,才可依行政法规设立。目前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的设立依据是1984年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宗庆后表示,“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亟待《食品安全法》这一法律来予以确认。”

  此外,宗庆后代表认为《食品卫生法》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局限于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器具、洗涤消毒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管理,没有考虑农产品种植等源头管理。

  《食品卫生法》还存在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相冲突的问题,如同样是对生产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处罚,两者的规定不一致,这必然导致由于执法主体不一而执法结果不一的现象。

  宗庆后代表建议,以综合型的《食品安全法》逐步替代要素型《食品卫生法》,扩展法律调整范围,涵盖从食物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全过程;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以法律形式明确各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责,防范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依法确认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通过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强制检验制度以及市场准入标志制度的建立,提高生产企业对食品质量的责任感,保障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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