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 华/文
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法》是否应包含大量国企改革条款,修订时是删去还是保留,其中,关于是否保留“国有独资公司”这一章节的争议尤为激烈。所谓《公司法》是“大改”还是“小改”,症结主要在此。在法学家看来,这意味着是选择一部过渡性法律,还是选择一部有普遍适用性的商事《公司法》。
专家李曙光对目前草案中仍保留“国有独资公司”持不同意见,“仍有太重的非市场印痕,从大的角度看,这次仍是一次过渡性修改,只是中小改的思路。”
专家赵旭东则表示,“目前的修订已超出最初预期。在目前情况下,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有这样大的冲破,虽然离法学家的理想设计仍有距离,但已是相当理想的结果”。使他感到遗憾的是一些改动仍没有完成:三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合资企业、外商合作企业仍未能统一纳入《公司法》的范畴,“同样性质的企业适用不同的法律,享受不同的待遇,仅仅由于投资者身份不同,这有悖公平原则”;国有独资公司没有与一人公司融合,也难以称之为平等;再则,关于关联企业的规定近乎空白,也需要加以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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