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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正目的推动修订《公司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 08:52 中国企业报

  彭锦琼/文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草案)之前,社会经济界特别是企业界要求修改现行《公司法》的呼声一直很高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曾经在解释修订《公司法》的原因时表示,现行《公司
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继续完善和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持,修改《公司法》是十分必要的。由此可见,国家提出修订《公司法》正是为了顺应时代发展要求。

  这里必须承认,企业界提出修订《公司法》的目的很端正,对推动修订《公司法》做出了很积极而重要的贡献。但企业界推动修订《公司法》应该一直坚持以下两个纯洁的原则目的。

  一是要有利于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有利于推动市场经济进步和繁荣。

  现行《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推动国民经济规范、有序、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公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是不争的事实。具体表现是公司设立门槛过高,难以满足社会资金的投资需求;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对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也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关于股份发行、转让和上市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公司投融资活动的实际需要;对上市公司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不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缺少对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及其它法律责任的规定,不能满足建立社会信用、维护交易安全的需求。

  因此,企业和企业家等提出或推动修订《公司法》只能围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不能“搭车”或“加塞儿”进来其他想法或目的。

  二是要有利于保护职工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推进构建和谐社会。

  中央现在提出的一个重要战略目标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多项工作都会围绕这个重要战略目标去展开。推动修订《公司法》工作也需要与当前的社会发展形势紧密结合起来。有关部门负责人早已指出,国家之所以提出修订《公司法》,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以及对公司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利益缺乏有效保护手段的问题,《公司法》修改不仅要关注公司制企业中投资者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要关注相关利益群体,特别是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解决职工地位问题,这也是一个根本问题。在众多企业当中,广大中小股东和普通职工是相对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被侵害或忽略也是不争的事实。但这种局面必须要改变过来,因为他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重要组成力量,他们的合法利益更需要得到企业制度维护和国家法律保护。

  所以,企业和企业家等提出或推动修订《公司法》时也应该尽可能多的想到自己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努力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如果企业和企业家等提出或推动修订《公司法》只强调从维护作为强势群体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利益出发,只追求扩大企业权力和个人利益,而不顾中小股东以及广大职工利益和国家发展需要,理所当然人们会怀疑他的动机是自私的和片面的。这种推动改革的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必然会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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