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墨
正在举行的“两会”上,部分政协委员报送的《关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的提案,成为今年政协热点提案。日前,国务院有关部门雷厉风行,在大会期间就召集专门会议对该提案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并取得有益进展。
与会人员充分肯定了调解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调解法》是响应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
全国政协提案委的委员暨调解立法提案人指出,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大力促进调解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助于我国应对加入WTO之后的挑战。目前,有关调解的法律规定的分散、笼统,存在着不确定性,缺乏操作性,因此亟需制定一部统一的调解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参会人员突出强调,商事调解迄今为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这是不符合我国对外经贸与合作的发展需求的必须立法予以解决。
司法部的参会人员也指出,现行的《人民调解组织条例》已经远远落后于调解实践的发展,急需通过立法对调解加以系统的规范。中国贸促会的与会人员指出,现在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其中仲裁和诉讼已经发展得很成熟,有专门的诉讼法和仲裁法中以规范,而调解在操作方式上尚有欠缺,还有待明确的法律规范。
参会人员认为,制定调解法已具备诸多的有利条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最新颁布实施了关于调解的两个司法解释,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商事调解等各种类型的调解多年来的实际工作,在各自的领域里既打下了良好的公众基础,也摸索总结了许多新经验,为调解工作的立法提供了翔实的基础。
会议还就立法模式及立法名称进行了探讨。是把现有各种调解规定统一在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之下,还是在“民间调解法”之下,将人民调解、商事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等各种类型的调解集中加以规范;是建立一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抑或兼而有之,均需慎重定夺。
《市场报》 (2005年03月11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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