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曾做出决议,将在近几年内逐步实行以磁卡支付消费,并责成乌中央银行会同乌银行协会和乌各有关商业银行制定在2006年底之前扩大使用磁卡办理结算的计划。最近,乌政府又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发展以磁卡结算系统的措施。其主要内容是:一、责成乌中央银行、乌银行协会在三个月期限内在乌银行协会设立乌银行全国统一处理中心(Procesingcenter)。二、责成乌各地方政府会同国家有关部委采取措施,为在零售商业单位、加油站等部门安装接受磁卡消费的机器(刷卡机)制定计划,即:塔什干市:在2005年
1月底前;州中心城市:在2005年7月前;有关工作结果向乌内阁报告。三、确认由商业单位在使用磁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开具的发票有效。四、要求所有商业银行在其分理处、储蓄所于2005年1月底前安装磁卡刷卡机;向客户提供优惠贷款,以便其购买刷卡机;采取措施保证不间断地使用刷卡机,并扩大向客户提供以磁卡支付的服务种类。五、自2005年1月1日起三年内,对商业银行和全国统一处理中心免征与实施以磁卡支付有关装置的财产税;至2007年前免征进口磁卡、磁卡材料、刷卡机等装置、设备以及相关电脑软件的海关税(海关费除外)。六、责成乌经济部、“乌电子工业公司”、银行协会向内阁提出关于设立生产磁卡及刷卡装置的合资企业的建议。七、有关推行以磁卡办理支付的工作由乌副总理阿济莫夫及中央银行行长穆尔拉扎诺夫负责。
(信息来源:驻乌兹别克经商参处子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