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函〔2004〕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2005年度出口配额总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现下达2005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取消坯绸和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此次下达配额量仅用于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蚕丝商品(含厂丝和其他丝),即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3的商品。
二、2005年度蚕
丝类商品配额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申请额度和2004年相关产品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三、请各地主管部门尽快将配额分配给有关出口企业,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四、有关边境省、自治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国家重点管理商品边境贸易出口管理工作。根据我部下达的蚕丝类商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合理安排出口,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附件:2005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2005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地区 | 蚕丝(含厂丝和其他丝) | 合计 | 14700 | 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 | 100 |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 500 | 北京 | 150 | 天津 | 100 | 河北 | 200 | 黑龙江 | 50 | 辽宁 | 200 | 吉林 | 50 | 河南 | 100 | 山东 | 1700 | 青岛 | 200 | 海南 | 400 | 安徽 | 400 | 江苏 | 2000 | 浙江 | 3000 | 宁波 | 300 | 上海 | 550 | 广东 | 2000 | 广西 | 200 | 四川 | 1000 | 重庆 | 800 | 陕西 | 150 | 云南 | 50 | 云南(边贸) | 100 | 西藏自治区 | 50 | 西藏(边贸) | 100 | 贵州 | 50 | 江西 | 50 | 湖南 | 50 | 新疆 | 50 | 大连 |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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