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闻
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建立政府投资和国企投资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从根本上改变投资决策失误而无人负责的状况。联系到近来发生的中航油和中储棉等因投资决策失误而造成巨大损失的事件,这一问题的确应该提上日程了。
当前,相当一部分国企在管理中存在决策随意、成本居高不下、资金管理粗放、产品质量水平低等突出问题。据统计,截至2003年,中央企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5%,平均总资产报酬率为5%,亏损企业面达到10%。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经营责任不落实是造成国企经营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企业负责人普遍存在“任命没有任期,任期没有目标,目标缺乏考核,考核与奖惩不挂钩”等问题。
这在那些跨国经营的国企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因为走出国门经营,必须按照当地市场经济规则运行,而中国企业自身还没有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现代企业制度,思维方式、治理结构、管理水平有种种不完善之处,企业的盲目行为大量存在。因此,尽管国家三令五申,目前在海外从事带有博彩性质投机生意的中国企业仍不在少数。总的情况是失大于得,中航油不过是亏损数额巨大引起人们的注意罢了。
面对这种状况,有专家认为,政府要尽快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跨国经营的企业,一旦主要因投资决策原因出现严重亏损的,就要像对出现矿难的煤矿领导一样,对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严加处罚。
笔者同意这一看法。不仅是跨国经营的企业,只要是国企,都要建立严格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原因在于,国企投资项目使用的是国家的资金,而目前,国企普遍存在着投资项目决策规则的缺失和程序的混乱,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和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都不高,由此导致投资项目的失败率高企却无人承担责任,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的低下。从宏观上看,如果国企投资决策人以及投资项目管理者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不关心投资收益,它会使得政府采取的对宏观经济的间接调控手段根本起不到作用,因而在经济过热时只有采取以行政命令的办法管死财政投资资金和信贷总量的办法,进而给经济发展留下一些硬伤,就像过去历次宏观调控一样。
要建立和健全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国有企业应依法制定重大经营决策管理程序,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建立重大经营决策的专家论证制度,同时建立投资预警制度,防止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在具体的操作方式上,要完善重大投资报告制度和重大投资后评价制度,所有项目都应经中介机构评估论证,重大项目要请专家评议把关,并履行严格的核准手续。对从事股票、债券、期货、外汇、对外担保等高风险业务从严控制,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总的原则是,对国有企业因重大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已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追究董事会责任,尚未设立的要追究经理层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不仅包括经济处罚,更重要的是在职务变动方面作出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解聘,真正有效地建立起国企投资的责任追究机制。
去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要建立一套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国企建立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专家也呼吁多时了。在国企改制进入到一个规则清晰度整体提高的新阶段,我们有必要强化规则的约束力,明确认识规则的实施需要以法制化发展基础上的问责机制来保障,并以此为基础,落实与规则配套的问责机制。只有如此,方能把国企领导随意决策、盲目投资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3月10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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