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平仓他人股票 错误导致券商大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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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 10:46 上海证券报 | |||||||||
1、券商被告上法庭 在证券股票市场上,私下融资给他人炒股尽管是个别现象,但还是有券商热衷于此举。日前,上海市静安法院对何小姐状告某券商返还11400股长江电力(资讯 行情 论坛)股票,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何小姐的诉请。
2、意外发现股票屡次被卖 何小姐是在本市某券商处开户的股民,2004年1月6日,她发现自己股票帐户内的长江电力股票被人抛出卖掉。因当时的卖出价与市场价相差不大,她随即又买进了11400股长江电力股票。但次日,她又发现帐户内的该股票被人卖出,所得款项也被人提取,即与券商交涉。券商的答复却使她大吃一惊,她的股票帐户被华先生向券商融资时作了抵押。券商提供华先生在2年前融资100万,把包括何小姐的股票帐户和资金帐号等值100%有价证券抵押给券商,这才使何小姐的帐户内股票,屡次遭到被卖掉的现象。 3、委托炒股 为此,何小姐把该券商及华先生告到了法院,要求返还等量的原有股票。她说自己与华先生仅存在委托代为炒股,和券商给自己股票帐户平仓无关。 券商认为,该股票帐户系华先生控制使用,已被华先生融资100万元时作了担保。因华先生在借款期限内未作偿还,这才引起券商给予平仓以抵销借款。但同为被告的华先生未到庭应诉答辩。 法院认为,券商与华先生签订的融资合同,系规避证券法的无效合同。而华先生擅自把何小姐的资金帐户内的资金,作为向券商借款的信用保证金,侵犯了何小姐的利益,而券商在没有确定该资金是否属华先生所有,就作平仓和划款,直接损害了何小姐的权利之前,遂作出了券商败诉的判决。 法官点评: 券商私下给予股民融资或透资炒股这一行为,都是违背证券法的行为。连年的股市下跌,不但股民的心态跌坏了,就是券商的心态也跌坏了。券商为了维持营业场所的交易量和人气,除了给股民提供舒适的交易环境,个别券商还玩起一种新花样,串通某家投资咨询公司,把自己公司的钱款,通过合同的形式变成了投资咨询公司委托某个股民代为投资证券。可证券市场大市不好,绝大多数股民都是亏多赢少,到时不能履行还款约定就会引起纠纷。 当然,涉及本案的何小姐与华先生之间委托代理炒股,办案法官认为也不宜提倡,因为一般来说民间的委托代理炒股,若是赢了可以说是相安无事,但一旦造成了亏损,往往不能兑现当初的约定,也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何小姐的股票资金帐户,被华先生作了超越代理权限融资抵押,就是最后依靠打官司权利得到保护,这其中耗费的精力,是无法用金钱所能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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