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两会上,保险界代表对税收问题表现出了特别的关注和高涨的热情。看来,保险公司在考虑发展业务的同时,也更加注重精打细算节约纳税的问题。
◎内外资保险应平等缴纳所得税
目前,我国对内资保险公司施行高税赋政策,企业所得税率高达33%。但对外资保险
公司却非常优惠,在部分经济特区及沿海经济开发区甚至可以低至15%、24%。
除了税率不同,中外资保险公司缴纳所得税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规定都有所不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运祥呼吁,“在修改《保险法》时,应统一调整相关法律条款,平等对待中、外资保险主体。”
◎权益投资减值准备应全额税前扣
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投资损失应当计提投资减值准备,且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仅为风险资产的1%。按照上述规定中的计提要求和扣除比例,保险公司在投资亏损严重时,计提的权益类投资减值准备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
目前我国保险企业投资的政策环境以及资金运用的效果较差,资本市场持续不景气。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保险公司权益类投资业务出现了严重亏损。
对此,唐运祥提出了两条建议:一是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保险公司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权益类投资减值准备全额在税前扣除,以避免在投资业务亏损时还要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二是为有利于中、外资保险主体间公平竞争,统一中、外资保险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税前扣除的政策。
◎经营强制雇主责任险应享受税收优惠
频繁发生的矿难使雇主责任险成为业界关注的一个保险产品,许多地方开始在高危行业推广强制雇主责任保险。一旦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中国再保险公司董事长戴凤举委员在《关于推广高危行业强制雇主责任保险的提案》中建议:“财税部门为强制雇主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适当的政策优惠。例如,对经营强制雇主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适当减免营业税;允许高危行业企业在税前列支强制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等等。”
商报记者 王方琪 J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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