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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业垄断亟待破除(专家视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 13:43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记者 施波涛

  上市公司茂化实华因被中石化方面停供原料并导致全面停产已近3个月,至今仍未有任何解决迹象,成为中国股市中极其罕见的人为停产事件。此事件经媒体广泛报道后终于引起学界的强烈关注,国内著名的天则经济研究所于2月27日在京召集经济学界与法学界多位重量级学者就此专题研讨。研讨表明,该事件并非一般的经济纠纷,涉及中国石油化工体制改
革一系列重大问题,在国务院最新方针的对照下,也涉及非公经济能否真正顺利进入石油垄断行业的关键问题,并与石化业明显存在“缺乏管制的行政垄断”密切相关。学者们普遍认为,破除这一垄断,推动石油化工体制的重大改革,对促进非公经济的发展和石化业本身的发展,并推动整个中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均有极为关键的意义。

  著名经济学家盛洪:

  要么引入竞争,要么政府管制

  盛洪认为,表面看此事件属于两个企业的价格争议,包括原料价格和企业收购价格两种争议,却揭示了我国石油化工业体制的深层矛盾。据报道,茂化实华原为中石化所属企业,2002年12月将其控股权转让给北京一家民营集团;两年后形势变化,茂化实华的主营产品产能与盈利迅速上升,中石化决定以“治散战略”名义要收回该企业,但因双方价格差距太大,没有谈成。之后,中石化利用其强垄断地位大幅度提升供料价格,显著压缩茂化实华的赢利空间,直至最后停止供料至茂化实华停产。矛盾关键在于:争议双方不仅实力悬殊,而且中石化又因其绝对的垄断地位而将对方的生存命脉操之己手,对方没有任何市场经济关系下应有的买卖选择余地和讨价还价余地,无论是原料价格还是企业收购价格,都是单方面一口价。

  盛洪指出,石化行业垄断性这么强,按理应由政府管制价格。但到中石化却有单方定价权。这反映了在石油业中,存在着不受管制的垄断。它任由垄断一方制定垄断高价,并以终止交易相要胁。这在市场规则中应是被禁止的。经济学认为,应在看似垄断、实际能够竞争的领域都引入竞争,由此形成市场调节机制,政府可以不加干预;但在具有特殊性质的地方,如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或国家战略性质的地方,实在不能引入竞争的地方就要进行政府管制。要么引入竞争,要么政府管制,否则必有不公。目前大量的事实都表明,石油化工行业实际上就是一个存在着“缺乏管制的行政性垄断”的行业,它与市场制度的原则明显不符,应该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

  在一切基础领域发展民营经济

  张维迎认为,作为典型案例,此事件中包含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即石油化工业作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性行业,要不要开放和怎么开放、要不要引入非公经济和怎么引进非公经济的问题。

  张维迎指出,石油化工行业的垄断表面上看,由于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即“安全战略”,似乎比别的行业更有垄断的必要。然而从根本上说,完备的市场配置机制功能,对于国家才是安全的。中国几十年来在石油化工领域等等基础领域消灭了企业家,只能依靠行政性垄断,效率就成问题,长期安全反而更危险。因此茂化实华事件典型而集中地突出了一个焦点的问题,即真正有利于国家安全的,恰恰是在一切基础领域尽可能地发展民营经济。国务院刚刚通过《关于鼓励、支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但进入以后的规则公平问题,显得更为重要。如果规则的制定和更改完全由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垄断方一家来定,别人是没有机会的,公平也是很难谈得到的。

  张维迎表示,没有开放、没有非公经济的全面参与,根本不会有今天中国经济令世界瞩目的迅速发展。石油化工行业决不可能例外。

  著名经济法学家王晓晔:

  国有垄断企业不能滥用垄断地位

  王晓晔指出,中国石化作为集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为一体的行政性公司,凭借政府给予的特权,有着一般企业不可能具有的竞争优势。茂化实华停产是其滥用垄断地位、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结果。

  王晓晔表示,任何垄断都是以低效率和高成本为代价的。现在世界各国的潮流是,在所有的行业,包括过去被视为自然垄断的行业,都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另一方面,即便有些企业是国家授权给它垄断,但它也不能滥用其垄断地位或者市场优势地位。正在起草中的反垄断法把反行政性垄断作为首要任务,而行政性垄断主要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

  王晓晔认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某些企业采取自我牺牲的方式对付竞争者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国有的垄断企业,以垄断性手段采取这样的行为可能就有所不同。以茂化实华事件为例,该企业中石化方面为其第二大股东,又居于绝对的垄断地位,以停料方式导致其停产,不仅民营股东受损,公众股东受损,中石化方面自己的资产也受损。特别是,中石化已打算利用国家所授予的投资项目审批权另行建设与茂化实华同样的设备装置,至少需要4亿元和两年时间,可能的综合损失将高达20.5亿至22亿元。这么高的损失都是国民财产或国有资产的损失,从法律上讲,作为垄断巨头企业在内的任何一家企业有没有这样的权力?这样的决策权应该在国资委还是在垄断企业?要不要在法律程序上实施听证制度?都非常值得探讨。

  《市场报》 (2005年03月08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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