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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蔚华认为法院关于个人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的规定存在诸多隐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 12:31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良法”反而会诱发“道德风险”

  本报讯特派记者伊晓霞通讯员林征报道:“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司法解释出台并实施后,引发了很多商业银行的担忧。招商银行行长、人大代表马蔚华认为,这项规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其模糊不清晰,将导致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巨大冲击,并建议对此
做出补充解释。马蔚华认为,至2004年10月末,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高达1.71万亿,目前不良贷款率为0.12%,属于商业银行质量最好的资产。但由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第六、七条)可能导致的“误读”和执行偏差,情况可能急转直下,将极大影响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对这1.71万亿巨额贷款以及未来新增的住房贷款的安全性产生极大隐患。首先,个人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将受到巨大影响。各商业银行一直以来依赖处置抵押物作为借款人清偿贷款的主要来源,如果抵押房产是债务人的唯一房产,该《规定》生效后,如无法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将导致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房不予处理。加之法院执行部门迫于案件数量、执行难度和结案率压力,执行人员可能更倾向于依据此法律而放弃执行,结案了事。这将使执行期限无限期延长,回收率大幅降低。对房屋按揭业务而言,作为银行实现债权的唯一可靠保障的抵押权往往形同虚设。其次,“良法”反而可能诱发“道德风险”。《规定》的出发点是保障生存权,但该《规定》可能催生出一些恶意违约者。一些本有能力还债的当事人也会“理性违约”,拒绝还款。该司法解释有可能被少数信用低劣的人员作为“合法”赖账的坚盾。第三,从长期看,很可能致使各银行收紧住房抵押贷款。由于缺乏房产担保变现的保障,银行在一定时期内将产生惜贷现象,同时提高放贷门槛,将目标客户进一步集中在一些有高收入或固定收入如公务员等群体,而将部分低端客户拒之门外,这将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最后,《规定》执行后,银行存量不良贷款得不到处置,银行“惜贷”而导致个人消费贷款大幅萎缩,将引发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

  (金陵/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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