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还是“分权制”?
本报讯本报特派记者施建、叶红菱、王素慧北京报道:“我们现在实行的到底是分税制还是分权制?”“10年一成不变,该改一改了!”3月6日下午,部分人大代表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广东团分组讨论会上表示,自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改革,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诸如造成县乡财政困难、税权过于集中中央、企业所得税税率太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低、增值税不合理等弊端,应该进行修改和完善。
财源缩减加剧基层财政困难
全国人大代表、原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蒋承菘表示,上一次的税制改革,富了中央,而县乡等基层财政很少有收入来源。据介绍,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财政体制,其主要内容是将1994年税改后的18个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同时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此外,关税是中央收入,而农业各税属于地方。分税制改革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就是把一些原来由地方财政支配的收入划归中央政府所有,从而改变了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结构。在这一制度安排下,基层政府为了自身收入的稳定,就把筹集收入的关注点由1994年以前的偏向工业,部分地转向了农业。蒋承菘表示,现在很多地方都取消了农业税,而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明年将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这将更加加剧县乡财政,特别是贫困地区基层财政的困难。他认为,虽然中央会进行转移支付,但转移支付是采取奖励的形式,而且不知道以什么标准,就会出现转移支付不到位以及出现时间差等情况,因此,至少应尽量保证贫困地区基层政权的日常财政支出。
33%企业所得税太高
在分组讨论中,有代表提出,企业所得税33%的税率太高,影响企业的盈利水平和扩大再生产。这个观点得到了同组讨论的多位代表的赞同。有代表认为,要么就在全国范围内把起征点至少调高到1200-1500元左右,要么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设置不同的标准。说到这里,马上有代表表示,去年广东的部分地区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1000元,后来还受到财政部的公开通报批评。谈到增值税,有代表认为,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比如,在房产税、房屋出租税方面,从土地到销售,前前后后光税就有20多种,如果包括各种费在内,负担很重。此外,定额征税没有考虑到产品的积压和削价等因素;出口退税“财政分灶”使得地方财政压力加重,有一个地区,去年4个亿的新增财政收入中退税就退了3.8个亿,“不仅白干,还要倒贴”,打击了地方的积极性。
税权过于集中中央
全国人大代表、湛江市地税局局长揭晔表示,分税制在执行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如不该撤销的撤销了,该撤销的反而没撤销。揭晔举例说,关于企业所得税,财政部曾发文规定,2002年以前注册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收,2002年以后新办企业由国税征收,由于很多企业都有子公司、分公司等,这就形成了同一家企业的所得税,国税、地税同时上门征收的现象。揭晔认为,仅凭财政部的一个文,不是国务院的名义,也没有经人大,没有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这种分税制的内在机理是一种权力主导型的分税制。什么税归本级政府,什么税可由下级政府收,下级政府上缴的什么税返还多大比例等,均由上级政府单方决定。在这种权力主导型分税制的机理传导下,财权一级级向上转移,而事权却相对下移,基层政府需要承担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社会稳定、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等诸多责任。揭晔表示,就此问题,他已经向全国人大提了多次建议。(侯颖/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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