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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投资行为中的法律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 10:33 上海证券报

    尽管国家对证券市场的制度安排中,常常会针对性地做出一系列的法律规定,限制强势主体的行为,给中小投资者以特殊的待遇,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免遭侵害。但如果投资者漠视法律规定,任意超越法律边界去谋求投资利益,那么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起到全面的保障。从近期一些投资者的来信中,我注意到,许多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是来源于投资者自身对制度和规范的忽视。

    例如,有的投资者听信宣传,盲目购买一些非法发行的股票,随后又不能实现销售人的承诺而造成大量资金无法收回。

    我国自从开始股份制试点以来,国家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出发,不断完善股票的发行制度。从《规范意见》中对股份公司以定向募集设立和社会募集设立,到《公司法》规定为公司以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方式的变化;从《规范意见》对公司内部职工股的规定,到《公司法》公司职工股的发行,再到主管部门暂停发行公司职工股政策的出台,以及对流通股的规定等;还有法律对股票发行人条件、发行审批程序,以及股票的承销制度等,都可以从一定程度反映出立法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但投资者若不顾这些基本的法律规定,去向一些根本没有承销资格的机构,购买没有经过合法发行程序并经审批的公司股票,特别是一些所谓的将要在海外上市的股票,拿到手的股票不仅无法合法流通,而且可能血本无归。

    再例如,有的投资者委托一些机构购买国债,不去了解国债的种类,仅凭一纸协议约定的高回报承诺,就将拨付巨额资金,结果委托购买的证券不见踪影,资金也无法收回。

    我国法律对国债的种类及发行方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不同品种的国债,发行的机构、对象,购买的方式等不同。一次性委托他人购买,对有些国债而言是无法实现的,即便是已购买的债券如何能确认是你投资的债券,都无法明确,一旦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方的权益很难有效保护。而我国法律都对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有明确的规定,如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赔偿损失作出承诺等,其目的就是要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但有些投资者不顾法律的禁止,为追求高额回报听信经纪人的许诺,结果不仅巨额资金无法如约收回,为解决纠纷还要付出相当的精力,最后即便通过诉讼程序达成了一定的目的,判决的执行等又成为长期难以解决的隐痛。

    所以我认为,中小投资者在进行证券市场投资前,除了要了解市场的资金获利机会,还要了解市场的法律制度,在对投资品种作出决策前,应当首先对该品种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判断,必要的时候,可以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听取其对本次投资的法律意见,这样就会减少相当一些投资风险。当然,一旦投资的风险已经显现,投资者更应当利用法律手段,寻求自己在法律上的有利地位,进一步防范风险的扩大和减少风险对投资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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