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
深圳市民王先生前不久与某售楼处签订了购房认购书并按约定交了2万元的定金。过了几天,他又对房子不满意了,于是与售楼处协商想要回定金。然而这一要求遭到了拒绝,2万元定金分文不退。
定金一分要不回
王先生述说了他的购房过程:前不久,南山区科技园的一个楼盘举行产品推介会,他选得该楼盘中的一套房子,交了2万元定金,并签定了认购合同书。认购合同书要求半个月内付清首期款,办理按揭手续,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如在上述规定时限不签定买卖合同,所交定金不予退还。一周过后,他和爱人一起看了房子之后突然变卦,决定退出。他咨询售楼小姐可否退回,当时就得到否定的答复。
不让退回,转让行不行呢?没想到,发展商和代理商的态度都很坚决,表示不允许转让,如果退出,2万定金不予退还。
王先生非常苦恼,毕竟2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怎么能说不退就不退呢?当晚,王先生就咨询了一位律师朋友。让他再一次没有想到的是,这位律师依法“维持原判”:一旦双方自愿签定购房认购书,就有法律效应。谁违约谁承担责任。这位律师还告诉王先生,即使打官司也肯定要不回这2万元定金。
多位市民有相同经历
在深圳,像王先生同样遭遇的并不止他一个人。据深圳市消委会的有关负责人称,去年一年他们接到的消费者购房方面的投诉就近400宗。福田区消委会的梁小姐告诉记者,他们也经常会接到这样的投诉,每周至少有两三宗。深圳市房地产协会行业服务部的陆小姐说,这方面的投诉高峰一般在假期过后,因为放假期间市民看楼的比较多,交定金的也比较多,投诉的自然也就比较多。她查了一下记录,今年元旦过后上班第一天,他就接到如王先生同样遭遇的书面投诉五六单,电话投诉20多个。她至今仍清楚地记得,有一位市民头一天晚上交定金,第二天就后悔了。而福田区消委会的梁小姐告诉记者最典型的案例是,一位市民交了购房定金后半小时就后悔了,结果定金一分也没有要回。
定金不等于订金
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房屋买卖中,预交的金钱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一定要约定清楚。虽仅一字之差,但法律后果却差之千里。
《深圳商报》
《市场报》 (2005年03月08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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