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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咋回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 15:2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丁灿3月1日,国家商务部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基础上修订完善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以下简称《调查规则》)生效实施。那么,什么是贸易壁垒?国家设立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对外贸企业有什么意义?商务部为什么要对原来的暂行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有哪些变化?企业怎样用这一规则对抗国外的贸易壁垒呢?申请贸易壁垒调查是一条捷径据了解,国家设立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意义,就是在我国外贸企业在遭到国外的贸易壁垒阻碍的时候,不需要像打反倾
销官司那样,劳神费力地到国外与其对簿公堂,其结果还只能听任外国的裁决,而是可以直接申诉到国家商务部,利用国家力量,对其贸易壁垒措施进行调查,并由国家商务部认定其是否构成贸易壁垒。倘若构成贸易壁垒,商务部将会与该国政府进行双边磋商,或者启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解决,商务部就可以对该国直接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以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设立,使国内的受害企业不必再以自己单薄的力量面对国外的歧视性做法,而是可以申请商务部以国家的名誉向其讨说法,这在程序上不仅快速简单,而且决定权和主动权始终掌握在我们国家的手中。所以只要国外对我国的出口产品的歧视性做法构成贸易壁垒,受害企业向商务部申请利用贸易壁垒调查程序来解决将是一条捷径。

  为什么要修订《暂行规则》?

  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局长王世春介绍,之所以要对原来的《暂行规则》进行修改升级,一方面是因为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外贸法》对外贸主管部门开展贸易壁垒调查予以明确授权,并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管理机构名称的更换并结合两年来贸易壁垒调查的实践,有必要对《暂行规则》进行修改。据了解,《暂行规则》在对日本紫菜的贸易壁垒调查中暴露出了一些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的地方。

  修改后的《调查规则》有哪些变化?

  据专家介绍,新的《调查规则》基本保持了原《调查暂行规则》的结构和体例,未做实质性修改,仅对部分概念模糊或用语不规范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或调整。内容变化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原《调查暂行规则》仅将避免我国出口贸易遭受影响作为立法目的。但是,实践中,国外贸易管理措施可能对我国的出口和进口贸易均造成影响。对我国进口贸易利益造成影响的国外贸易管理措施也应纳入贸易壁垒调查对象的范围。因此,《调查规则》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将原《调查暂行规则》中的“消除国外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改为“消除国外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立法目的的扩充,更加有利于我企业利用贸易壁垒调查,维护自身的合理利益。2、关于调查机关名称的调整随着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原外经贸部的相应职能已划转至新组建的商务部。因此,《调查规则》对涉及调查机关名称的条款做了相应修改。《调查规则》第二条规定,商务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贸易壁垒调查的具体工作。3、关于贸易壁垒定义的调整《调查规则》对于贸易壁垒的定义进行了补充和调整。鉴于《调查规则》第一条将保护我国合理的进口贸易利益作为贸易壁垒调查的目的之一,《调查规则》第三条将“对该国(地区)或者第三国(地区)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我国出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增列为负面贸易影响的一种情形。同时,第三条还对部分表述进行了适当调整,使之更加严谨,未作实质性改动。4、其他结合国内第一起贸易壁垒调查实践,《调查规则》对于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增多了。据商务部官员介绍,这不是提高提起贸易壁垒调查的门槛,而是方便商务部准确而全面地了解情况。哪些情形可视为贸易壁垒?根据新修订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贸易壁垒:1.违反该国与我国共同缔结或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或者未能履行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规定的义务;2.造成下列负面贸易影响之一的情形:(1)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进入该国市场或者第三国市场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2)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在该国市场或者第三国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3)对该国或者第三国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我国出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

  受害企业怎样提出调查申请?

  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五条之规定,与被诉贸易壁垒涉及的产品生产或者服务供应有直接关系的企业或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企业、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均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贸易壁垒调查的申请。贸易壁垒调查的申请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2、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的说明;3、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所针对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说明;4、国内相关产业基本情况的说明;5、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造成负面贸易影响的,关于负面贸易影响的说明;6、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并且,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书应当尽可能附具下列证据材料并说明其来源:1.证明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存在的证据材料;2.证明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造成的负面贸易影响的证据材料。

  名词解释:贸易壁垒

  在国际贸易中,影响和制约着商品自由流通的各种手段和措施,称之为贸易障碍或贸易壁垒。这种壁垒一般可分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种。所谓关税壁垒,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关税所形成的一种贸易障碍。按征收关税的目的来划分,关税有两种:一是财政关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二是保护关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保护本国经济发展而对外国商品的进口征收高额关税。保护关税愈高,保护的作用就愈大,甚至实际上等于禁止进口。非关税壁垒,是指除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措施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又可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类。直接限制是指进口国采取某些措施,直接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如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外汇管制、进口最低限价等。间接限制是通过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法规等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安全法规,检查和包装、标签规定以及其他各种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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