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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 N 章”弑杀机构投资者 锤炼中国股市市场化进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 13:12 财经时报

  2005年春节前,华电国际和黔源电力两只股票询价结束后,证监会态度严峻。因为在询价过程中,一些机构砍价太狠、报价太低。这类行为有两个可能,要么报价是无意识行为,要么是存心不轨的投机行为。此举引发的后果是:证监会很正式地给所有有资格参与询价的134家机构投资者发出《关于对询价对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若干要求的函》,内中“约法四章”,违令者将开除出询价名单。

  “约法四章”为何物?

  “约法四章”一是要进行负责任的报价。询价对象必须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报价,并对自己的报价负责。每次参与报价都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二是报价必须客观有据,保证报价的独立性。在初步询价时,询价对象必须提供明确的报价依据,不得故意压低或抬高报价,不得随意报价,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相互串通报价。三是必须诚实守信,不得误导定价。询价对象在初步询价时报价与累计投标时报价须具有逻辑一致性。在发行人及市场未出现重大变化且询价对象未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前后两个阶段的报价不得出现重大差异,不得有累计投标时报价完全脱离初步询价时报价区间的投机行为。四是指定的资金、证券账户仅限于询价对象自用,严禁通过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询价专用账户。这些官样文字因何而生?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严重行为,令管理层做出如此严肃的约法?原来,询价分两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各机构报出自己给上市公司股票定价的初步询价阶段;第二个阶段是上市公司公布价格区间后的累积投标阶段。某些机构在第一阶段,即初步询价过程中,似乎串通好,报出的价格明显集体偏低;而在询价区间公布后,又都往上限投标,他们投标的价格与当初在初步询价阶段所报的价格,严重不一致。

  两份“红头文件”为何天壤之别?

  再看看证监会总结的这些机构投资者“机关算尽”的证据:一是报价不负责任,随意性强。证据为:部分询价对象报价前对发行人没有进行充分和深入的分析研究,缺乏定价能力,报价有很大的随意性。二是报价行为明显缺乏诚信,投机心理严重。证据为:部分机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时的报价明显缺乏一致性,有的机构累计投标时的报价甚至根本不在初步询价时的报价区间内;还有机构出尔反尔,在初步询价时表示肯定申购,在其初步询价时报价区间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并无太大差异的情况下,累计投标时放弃申购。从这份“红头文件”列举的证据看,机构投资者“无能”与“奸诈”很清楚。不过,回头审视一下证监会另一个“红头文件”——2004年8月31日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可以发现这样一段话:“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实力显著增加,机构投资者的定价分析能力和参与确定新股发行价格的意愿不断增强,在市场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引入向机构投资者询价机制的条件基本成熟。”两份“红头文件”前后不过相差半年,对中国机构投资者的评价和感情色彩可谓天壤之别。究竟是半年前的“定价分析能力日益成熟”的“红头文件”错了,还是半年后“缺乏定价分析能力”的“红头文件”错了?

  “市场”行为再度碰撞“计划思路”

  笔者的感觉是,两份“红头文件”都没有对。第一个文件说了大话:说中国的机构投资者成熟,具备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类似的定价能力,这话恐怕就是机构投资者自己也不好意思说出口。第二个文件说了气话:说中国的机构投资者报价明显没有经过深入负责的研究,有何证据?笔者倒觉得,正好相反,正是询价时压低报价,累计投标时抬价的机构,恰好是市场意识最好、研究能力最强、做了最深入分析的机构。因为这才是理所当然的市场行为。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上的新股发行,几乎次次上演着买卖双方的博弈游戏,这种尔虞我诈司空见惯。但14年来,这种市场决定价格的讨价还价现象在中国证券市场几乎从未发生过。明摆着:以前由证监会核定的发行价格没有讨价还价余地,是考虑市场综合因素后打着“市场”旗号的计划行为。正是这种“以市场之名”推行的计划发行模式彻底扭曲了供求关系,使中国股市,变质成“股营”。询价,使“股营”中的机构投资者第一次有了“新股定价”话语权,他们能不过度开采这来之不易、唯一的金矿吗?而管理层——“股营”中的行军元帅——从未见过机构投资者们讨价还价时的尔虞我诈,于是出台了“约法四章”。倘若进行换位思考,如果我们是机构投资者,如某只基金的基金经理,面临的形势是基金资金在N只股票上被套牢,现在,政策说可以讨价还价,那我们会不会压低报价?会不会在累计投标时往上限投以获得中签机会?当然会,因为我们成立基金的目的,是赚钱,而非救市。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试图操纵报价的行为,与基金本身的研究能力、诚信力没有什么关系,这就是赤裸裸的商业利益驱动行为,不适合用提高政治觉悟、发布“红头文件”这种方式去解决。

  监管层的工作重点究竟该在哪?

  其实,换一个角度思维,如果管理层不想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缺乏诚信、随意报价、串通报价、故意压价以及出租出借账户,就应设计出一整套健全的经济制度,用制度,而非用“红头文件”来解决问题。如果股市管理层具备经济学头脑,就不会发布“约法四章”一类的“红头文件”去强制改良基金的商业道德,也不会试图“建立询价对象的诚信档案,依法对询价对象的行为进行监管,将缺乏诚信、随意报价、串通报价、故意抬压价以及出租出借账户等误导定价的行为记录在案,对违背诚信原则的询价对象将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正如股民“炒股”一样,基金成立的目的是盈利,任何追求盈利的行为都是理性行为,与“诚信”无关。中国股市出现了能与卖方博弈的机构投资者,正说明了中国股市确实日益成熟,确实又离“股营”远了一步。市场上充斥不图盈利、身明大义的救市基金,才是真正令人担心的形势——他们拿去救市的资金还不是民众手中的积蓄?证监会应该做的是监管市场的秩序,而不是去制订发行计划、核准发行批文,为救市去干扰买卖双方交易的秩序,实质上等于带头欺行霸市。什么时候中国股市的买卖双方,能真正不受干扰的上市、投资;什么时候中国股市的供求关系开始生效,中国的股市能脱离“股营”,中国的股票才真正具有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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