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创新业务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发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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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 09:48 上海证券报 | |||||||||
北京消息 记者从中国证监会获悉,光大证券和广发证券分别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近日先后获批,其他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创新方案的申请也正在审核和评审过程中。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正式推出,标志着自去年以来证券公司的创新试点活动进入实质性阶段。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在传统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上,根据投资者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如下特色:一是合规经营,独立运作。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向客户保本保底,不得将资产管理业务演变为融资活动。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业务与自营等其他业务之间、不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有效防止利益冲突;二是合同规范,信息透明。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制作合同文本,进行风险揭示,并定期向客户披露资产状况、收益状况等信息;三是独立托管,外部监督。证券公司必须将委托资产交付银行等第三方进行全程托管,使委托资产在法律上、管理上与证券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分离,有效地保护客户资产安全。同时,证券公司的投资行为也要接受托管机构的监督;四是提高门槛,非公开推广。投资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起点较高。其中,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参与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主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参与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同时,严禁证券公司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五是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并举。允许证券公司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投入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共同运作,并以投入的自有资金为限与客户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六是通道专用,强化监管。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开立独立的账户,使用专门的席位,透明地接受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各方的监管。 市场相关人士认为,通过严格限定试点公司的范围,确立清晰有效的制度和监管安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成为资本市场上又一安全、透明、规范的投资品种。同时,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推出,也将促使证券公司进一步提高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培养客户资源,树立市场品牌,使资产管理业务走上规范、透明、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作为证券行业最具实力、最有活力的群体,有能力也有积极性进行多样化的创新活动,推动整个行业的创新和发展。监管部门鼓励和支持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在自身财务状况、业务竞争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发展需要积极进行业务创新,主动探索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创新的业务品种成熟后将逐步在合规的证券公司范围内推广。 这位负责人还透露,除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外,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在业务创新、经营方式创新和组织创新等方面已提出的一些具体的创新方案,正处于审核、评审过程中,在条件成熟后将陆续推出。 另据了解,首只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产品------"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于今年3月9日正式开始向投资者发行,最高发行量为20亿元。其中,光大证券以其自有资金认购其中的10%,即2亿元,并承诺在产品存续期内永不退出。 "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封闭期限为1年,客户在封闭期内可优先获得3%的净值增长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资金补足。如果在一年内该理财计划的单位净值连续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1.06元以后,即提前进入开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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