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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有恪行公正 方能缔造和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 09:11 中国经济时报

  两会观察崔克亮

  中央不久前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并强调“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这也成为了刚刚开幕的“两会”上的主要议题。

  “和谐”主要应该指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政治均衡状态,这样一种状态对于保障我国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百年发展大计,无疑具有至为重要的意义。那么,何以构建和谐社会?或曰,缔造和谐社会的最基本前提是什么?笔者以为,惟有恪行公正。

  这个判断基于以下分析:“公正乃是超越‘公平与效率’之争的更为基本的价值”,“公正至上,效率与公平皆在其中”(秦晖语)。换言之,规则公平(公正)优于结果公平,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只要起点和规则公平,人们就能够接受结果的不公平(即达致和谐状态),市场也会自动导向效率优化。

  在当前的中国,人们对平等与自由的企盼已集中表现为对社会公正的诉求。一种被伤害的社会公正既无法建立一个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防御机制,也无法有效地保障社会政治均衡。相反,容易引起大众心理上乃至行为上的过激反应。

  从这种意义上讲,社会公正成为捍卫、谋求其他价值的一个重要前提。公正并不要求结果平等,但却要求起点公平,运行过程中的规则公平。一个公正的规则和程序可以防止权力、金钱等异化物对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生活的扭曲,保证整个社会的健全和有序;可以保障弱势群体在社会基本制度层面上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自己应得的利益,并防止强势集团从中劫掠。社会公正还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按其能力获得有差异的报酬的合理性,以及公权力和社会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进行关怀、补偿的义务。

  上述推论其实是基于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的自然法理念。纵观世界各个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我们都可以看到贯穿其发展史的一条红线,这条红线就是“正义”。“正义”原则是自然生成的,普遍存在和天经地义的,亦即自然正义,它所体现的法就是自然法。

  而所谓正义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中执行一种最适合其天性的职务,而不要越其本分。

  设立国家和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正义的实现,并对因个人禀赋的天然差异而在遵循公正规则的竞争中落伍的弱势人群给予起码的人文关怀。

  有“二十世纪的洛克”之称的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被公认为当代正义论大师。“平等”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为:公民自由权的平等、财富分配的平等、机会的平等。罗尔斯一语中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2002年11月,罗尔斯这颗巨星陨落了,但他那黄钟大吕般的声音犹存:“假如正义荡然无存,人类在这世界生存,又有什么价值?”

  在中国漫漫的文明长河中,也不乏依据公正原则构建和谐社会的珍贵养料。《新书·道术》云:“兼履无私谓之公,反公为私。”《礼记·礼运》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官箴》载:“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

  可见,中国古人早就认识到,要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公”、“廉”二字。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恪行公正至上的原则,当在情理之中,更是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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