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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新规抑制房产短期炒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 06:2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新华社记者 季明 发自上海

  规定自3月7日起,个人购买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居住不满一年出售的,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算征收5%的营业税,同时,按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征收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和1%的河道整治费。外籍个人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问题则按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出台《关于本市个人出售普通住房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3月7日起,个人购买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居住不满一年出售的,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算征收5%的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河道整治费;购买后居住满一年的,出售时免征营业税及附加。

  上海市政府表示,调整个人出售普通住房有关税收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上海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鼓励居住消费,规范投资行为,抑制短期炒作。

  据悉,以上政策适用于购买上海行政区域范围内普通住房,包括从二手房市场购入的商品住房、售后公房;居住不满一年就出售的个人,包括上海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个人、外籍个人。

  上海市地税局负责人介绍,出售住房的计税依据是按房产所有人出售该房产时与购房者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上注明的售价减去购买该房产时购房发票上注明的购房价款后的差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如果房产买卖合同注明的房产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法规定核定该房产计税的售房价格。

  计税依据确定后,按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同时,按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征收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和1%的河道整治费。外籍个人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问题则按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通知》下发前房产所有人已与他人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但未申请开具售房发票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情况,同样需要征收营业税及附加。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3月07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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