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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条款”加重车主负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 22:35 扬子晚报

  本报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刚一出台,就成为各方关注热点。日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明哲在“两会”上提出议案,建议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来推进实施强制三责险,并先延缓“无过错责任”的实施时间,以确保对消费者利益的保障。

  马明哲委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出台该《条例》有很好的立法本意,它强调了对
困难群体的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但是,在中国目前的经济、法制和道德环境下,如果实行完全的“无过错条款”,可能会造成过高的运行成本。最重要的是,它将引起费率水平以23倍的幅度上涨,加重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人群、工薪阶层的负担,导致逃避购买三责险,减少三责险的覆盖面,甚至引发肇事者因害怕承担责任而逃匿的现象,从而无法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无法很好地实现该法规良好的立法本意。

  应该先延缓“无过错责任”的实施时间,同时合理分担风险,变相关税收为“救助基金”,马明哲认为,只有切实减轻消费者的负担,才能确保对消费者利益的保障。在具体实施上,他建议,强制三责险实施需要政府、保险公司和其他各方共同推进。比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保险权益,如果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于保险费,则无疑将增大广大强制三责险消费者的经济负担。不如把这一部分负担进行合理分担,把国家对强制三责险的有关税收转为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可以更好地理顺强制三责险的实施机制。(严卫 刘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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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者责任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未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国际上通常认为只有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才能支撑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实施。目前为止美国的50个州也仅有13个州实行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英国则是全面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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