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特派记者谭茜琛北京报道:“要加大《刑法》中职务侵占罪等的处罚力度”。全国工商联在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私有财产法律保护制度而修改刑法的建议案。2004年3月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全国工商联认为,除了《宪法》以外,私有财产保护还有赖于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的保护。目前,《刑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不利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对侵犯非国有公司企业财产利益的犯罪行为,
其刑罚明显较轻。现行《刑法》中,对于行为内容和危害性相似的职务犯罪行为的处罚,对侵犯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国有公司、企业财产利益的犯罪行为的刑罚明显存在着巨大差别。二、现行《刑法》对一些严重侵犯非国有公司、企业财产利益的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如对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的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而这种行为发生在国有公司、企业就被规定为犯罪(《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现行《刑法》在保护财产方面存在的所有制歧视,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投资的活力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为此,全国工商联作出以下两点建议:改变现行《刑法》对一些侵犯非国有公司企业财产利益的犯罪行为刑罚明显较轻的现状,加大《刑法》中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处罚力度,提高其法定最高刑。将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职业经理人等有关人员严重侵害非国有公司、企业财产利益,造成非国有公司、企业利益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并确定相应的罪名和刑罚。
(金陵/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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