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信托董事长王忠民谈信托业实施信息披露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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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 10:16 证券时报 | |||||||||
今年五一前,我国首批30家信托公司将按照规定对社会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为做好首批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国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深刻认识制定和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意义,通过实施信息披露制度,促进信托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日前,在首届全国信息披露制度培训班举办之际,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信托业协会(筹)会长、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忠民先生。
王忠民认为,信托行业实施信息披露制度,是中国银监会启动市场机制来监管信托公司,维护信托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信托公司加强透明度建设、强化市场约束的基本制度,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信息披露,是我国信托行业监管实践工作的经验总结和完善: 首先,信托行业实施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强制性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为公众理财的公司,不管信托产品是公募还是私募,信托人在公平获取信息方面都有信息对称的要求,如果没有公开的信息披露,就很难做到公平。 其次,信息披露也为信托公司提供了规范发展的平台。信托行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信托行业提高公信力。信托人是根据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度来选择信托公司的,他首先考虑的是安全问题,然后才是收益问题。通过实施信息披露制度,信托公司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这本身就会提高信托行业的公信力,为以后整个信托行业的发展奠定比较好的基础。 第三,实施信息披露制度,将净化行业环境。信托行业现有59家信托公司,其中有好有坏,水平参差不齐。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将公司的好坏自然显现于公众面前,在公开信息的对比下,在市场生存竞争的法则驱使下,会使信托公司启动公司内在动力来改善其经营管理,提高其经营管理和内控水平。从而带动整个行业水平的提高。另外,由于现在信托行业很多产品既要靠创新,也要靠政策,所以,整个行业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相关信托产品创新政策的出台。由此,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将会进一步促进整个信托行业的发展。 总结信托行业的历史,信托公司在过去被视为坏孩子,信托法出台后情况未得到完全改变,去年又有几个公司受到处罚。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信托有关当事人不能及时掌握信托财产管理的真实信息,导致市场约束机制失灵,在部分信托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出现对委托人利益损害的行为,同时也损害了受托人的信誉和信托行业的信誉。 王忠民认为,信托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改变信托公司坏孩子形象,减少受托人侵害委托人利益行为的发生。他举例说,实施了信息披露制度后,再发生象某些信托公司那样,想通过关联交易向大股东输送利益,欺骗信托人,侵害信托人利益的行为时,从公司管理人员到股东、董事会,都会考虑这样做的严重后果。 他表示,信息披露制度为监管部门启动市场机制监管信托公司提供了一个监管手段,信托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作用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日益显现,作为信托行业一项新的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也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在内容上、方式上不断丰富和完善。根据未来信托行业发展的需要,信托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年份、不同的市场情况,根据当时普遍性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提出针对性要求,不断强化信息披露的监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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