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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明哲:“无过错赔偿”应缓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 08:50 东方早报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甫一出台,就成为各方关注热点。日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明哲在“两会”上提出议案称,在现有环境下强推“无过错条款”,将引起强制三责险费率水平以2至3倍的幅度上涨。马明哲建议,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来推进实施强制三责险。

  本周一,国务院法制办结束了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
称《条例》)的公开意见征集。根据草案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依照该条法律在保险限额之内,无条件地向第三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进行赔付。这一规定在法律上被称为“无过错原则”赔付。

  但马明哲在两会议案上表示,尽管《条例》强调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但在中国目前的经济、法制和道德环境下,如果实行完全的“无过错条款”,可能会造成过高的运行成本。最重要的是,它将引起费率水平以2至3倍的幅度上涨,加重消费者负担,导致逃避购买三责险,甚至引发肇事者因害怕承担责任而逃匿的现象。

  马明哲认为,考虑到中国当前的现实状况,应先延缓“无过错责任”的实施时间,同时合理分担风险,变相关税收为“救助基金”,切实减轻消费者的负担,确保对消费者利益的保障。

  具体实施方面,马明哲建议,强制三责险实施需要政府、保险公司和其他各方共同推进。比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如果来源于保险费,无疑将增大强制三责险消费者的经济负担。但如果把国家对强制三责险的有关税收转为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可以更好地理顺强制三责险的实施机制,减轻消费者负担,提高三责险的保障覆盖面。

  据悉,在“两会”上,马明哲提出的另一个议案主题为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障体系。

  马明哲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针对个人缴费部分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在年工资总额1/12(8.33%)以内的,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列支,同时实行“延迟纳税”制度———除在缴费环节实行税收优惠以外,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待领取时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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