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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的兼容行为应视为合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 09:2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软件“兼容”第一案审结,法院判决

  此案涉及我国两大著名证券分析软件,一个是在1999年至2000年风行中国股市的“微软”级软件“分析家”,一个是类似于“LINUX”的新秀“飞狐”。

  虽然案件的标的只有150万元,一审却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因为这是“技术含量”高的
知识产权案。

  为了投入这一案件,曾参与过广东省十大知识产权案之一的吴颂今案的律师足足准备了3个多月,查阅了大量外国判例。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因案件专业程度很高,法院几次推迟开庭时间。

  两套分析系统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都拥有合法的登记证书。但一方指控另一方侵犯了著作权。

  案件的审判结果显示:如果软件商在自己的程序中复制了另一软件商的扩展接口程序,开发更实用的产品,不过是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应该视为合理,这种兼容行为符合软件业的发展趋势。

  不久前,广东第一个明确涉及保护范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终结。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分析家软件著作权等4项请求,法院在判决中说明,“特定”的兼容行为符合软件业的发展,应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但法院也同时判令,被告应立即停止破译原告加密公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原告2万元赔偿。该案原告是分析家软件的著作权人陈海和深圳市汇天奇电脑有限公司,被告是飞狐交易师软件的著作权人蔡伟雄和广州博庭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由于案件涉及软件兼容问题,而飞狐的创造者又是IT界的传奇人物,因此备受各界关注。

  原告:停止侵权,停止兼容

  据原告诉称,陈海是分析家软件的著作权人,分析家软件2.0版著作权登记号为990037号,完成于1998年6月11日。分析家软件3.1版完成于1999年9月。软件主要面对证券投资者,与其他证券分析软件相比,其核心技术是创建了一套称之为公式语言的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用户可以使用该语言方便地将其自身的投资理念编写成计算机程序,在分析家软件的支持下建立其独有的分析手段。这些描述股票分析方式的程序,原告称之为分析家公式。分析家软件在销售时向用户公开了一部分源程序。原告在产品中设置了密码,用来保护部分有特殊价值的源代码,只有知道密码才能够查看这些源程序,原告只向部分另外付费的用户提供密码。用户在编写完自己的程序后,又可以另行设置密码,以保护用户自己的作品。原告认为,其对自己和其用户源程序采取了保密措施,该程序为作者专有,不为公众所有。原告依据该软件赢得了行业内的竞争优势。然而,被告蔡伟雄却在2001年8月推出飞狐交易师V1.1版和试用版软件,抄袭了原告分析家软件的大部分功能,完整地复制了原告分析家软件提供给用户的源代码。同时,V1.1版和其试用版软件中还加入了破解分析家公式的装置,可以直接盗取公式作者的源代码。原告认为,尽管被告目前已在网上停止提供免费下载飞狐交易师V1.1版和其试用版的服务,但是,已有众多网民下载了飞狐交易师V1.1版和试用版,这些版本可以无限量复制。被告现在销售给用户的新版本是可以兼容或读取飞狐交易师V1.1版和其试用版软件公式的。原告诉称,从技术上看,被告的新版本软件虽然表面上看不能破解原告的“分析家”软件的源代码,但因它可以读取和兼容飞狐交易师V1.1版和其试用版软件公式,所以其实质上就是向用户提供使用侵权产品的途径和手段。因此,原告向法院提出4项请求:一是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两原告分析家软件著作权;二是要求被告博庭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产品飞狐交易师中使用兼容原告所创建的公式语言和语法及函数,停止任何形式的盗用分析家数据的行为;三是两被告不得向公众公开被告经过破译手段获取的原告及其用户的源代码,不得向公众提供破译源代码的途径和手段;四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和律师费5万元;五是要求被告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公式语言不受法律保护

  被告称,飞狐系列软件由蔡伟雄独立开发,并且已经合法登记到蔡伟雄名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合法登记,两被告向法院举证的软著登字第005324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足以抗辩原告诉讼请求。同时,被告认为,公式语言,相当于汉语言或英语言,而公式源代码就相当于用户编写的文章内容。公式语言是不受版权保护法保护的。被告代理人、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詹礼愿博士在代理词中详细解释了被告的辩护理由。首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已规定,计算机程序包括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分析家软件程序的构成是分析家软件源程序与目标程序。而公式源代码属于分析家软件的应用层,是对分析家软件的使用结果,与分析家软件的源程序与目标程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事物。分析家软件的目标功能之一是让用户使用分析家软件,应用公式语言,编写公式源代码,正如WORD软件的目标功能是让用户使用WORD软件,应用汉语言或英语言,编写文章的内容。被告向法庭提供的网页公证表明,公式创作与软件创作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过程,公式的创作者是软件的广大用户们。第二,公式语言不受版权保护法的保护。就如我们撰写不同的文章都用汉语文字一样,著作权保护的是以汉语文字表达的文章形式;而汉语文字本身并非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第三,公式语言本身并非由原告首创或独创。而原告软件产品中附带的246个经典公式并非原告的创作。证据显示,公式创作者是证券投资者,是软件的用户,另外,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也显示,原告产品中所附带的246个经典公式在其他同类股软中都有附带并且全都一模一样。其中许多股软出现的时间比原告的早,影响范围比原告的广。被告认为,如果原告指控被告抄袭了原告246个公式,原告必须首先举证证明对这246个公式享有著作权。第四,原告故意将公式语言与函数分开,实际上,这是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正如汉语言包含文字和语法两部分,公式语言包含两部分:其一是作为数学概念的函数;其二是语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款的精神,公式语言的两部分都不应受到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争议实质:兼容与能否兼容

  案件庭审前,业内人士曾认为,本案是国内第一个明确涉及保护范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案件几个诉讼争议焦点的实质都是兼容与能否兼容之间的争议。此前,国内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案件,基本上是盗版或软件源代码抄袭,而极少涉及保护范围的问题。目前明确涉及保护范围的著名案例,基本发生于美国。本案在广东乃至国内第一次明确并全面地提出了功能、界面、扩展程序接口规范、数据导入、公式语言等重要的程序开发技术元素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问题。还涉及扩展程序接口规范问题。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争议的规范问题,与目前举世瞩目的思科与华为的诉讼以及中国政府与欧洲无线联盟的协议之争非常相似,都是一个外围兼容的问题。

  法院判决:扩展接口程序功能为定义规范

  对业界最关注的原告指控被告抄袭其享有著作权的扩展接口程序文档是否成立的问题(也即软件与软件的兼容问题),广州市中级法院判决认为:扩展接口程序文档虽然属于计算机软件的一部分,但其功能是定义规范。从市场竞争的角度而言,如果原告的分析家软件本身比被告的飞狐交易师软件好,则市场应该属于原告。如果被告是在自己的程序中复制了原告的扩展接口程序,不过是给原告的老用户们更多的选择,应该看成是合理的。这种兼容行为也符合软件业的发展趋势。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这项主张不予支持。有律师指出,法院的认定体现了两个原则:一是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二是“特定”的兼容行为符合软件业的发展趋势,应视为合理。记者张伟湘

  [链接]

  金山WPS与微软OFFICE之争

  当年,国产的金山WPS曾经风靡国内字处理软件市场。之后,微软的OFFICE进入中国,席卷了该市场。金山在艰苦环境中继续坚持,终于得以重新获得与OFFICE抗争的力量。但是,OFFICE已经成为事实的标准、事实的垄断者。用户习惯、数据格式、文档格式都已经成为微软防止用户转移的高坚壁垒。在政府采购的市场竞争中,金山采取了全面模仿和兼容OFFICE的做法。金山的老总雷军在国内几十家媒体上说:“我们就是要跟微软做得一模一样,从界面、功能、操作手法都跟他们一模一样,这样,免去了用户重新学习的成本。只要程序源代码是我们自己的,就是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金山WPS全面兼容OFFICE,不但可以直接导入、打开WORD/EXCEL等微软的文档,而且可以直接保存。

  思科与华为的诉讼之争

  这是一场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战争,是中美高科技发展的大战。目前,全中国的知识产权专家都在积极努力,从各方面寻找武器支援华为。国内舆论一致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不应过度,不应阻碍竞争与进步。美国思科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网络设备供应商,具有事实上的垄断地位;中国最大的民营企业华为作为市场的后来者,面对用户习惯和事实标准,不得不采用模仿、跟随的市场策略(华为被称为思科的克隆),步步逼近思科,成为思科的市场挑战者。思科于2003年向美国德州提出诉讼,举起知识产权的旗帜,意欲砍断华为的进军路线。思科作为垄断者,价格高昂,条件苛刻,捆绑销售其一系列产品。华为价格合理,态度良好,追求与用户利益一体。思科控诉华为,指控类别广泛。选择的时机为华为与3COM即将结成联盟进军美国市场之际。(夏天/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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