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陈忠谦博士访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寻求仲裁解决经济纠纷。仲裁作为诉讼外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最有效、最重要的方式,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4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仲裁案件3125件,总标的额达46亿多元,大量经济纠纷通过仲裁得到了圆满解决。许多原本对仲裁比较陌生的企业和个人也对其产生了
浓厚兴趣。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陈忠谦博士日前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具有民间性的法律裁决机构
记者(以下简称“记”):陈主任,您好!目前社会上很多人对仲裁委员会还不太了解,请您解释一下仲裁委员会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陈忠谦(以下简称“陈”):仲裁委员会是一个法律裁决机构。相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仲裁机构在国际上普遍由商会组织自主成立,是一种民间性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裁决机构。在我国,仲裁委员会同样具有民间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与法院不同,仲裁首先要得到争议双方的同意,在双方许可下由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在程序上,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形式上,既可以书面审,也可以开庭审。当事人还可以从仲裁委员会众多仲裁员中挑选自己信任的仲裁员进行仲裁。仲裁奉行以事实为依据,但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纠纷,这一特点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比如说对目前出现的某些经济问题法律上还缺乏明确规定,这时仲裁机构便可以灵活地、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根据行业惯例等作出裁决。特别是仲裁委员会聘请了许多各个行业的专家担任仲裁员,这些专家通常在其所在领域具有较高的威信,更加了解经济纠纷的本质,因此作出的裁决也更显得公平合理。
10年处理民商事案件过万宗
记:您认为哪些经济纠纷适合到仲裁委员会寻求解决,哪些纠纷适合上法院?陈:仲裁涉及的范围很广,除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对企业和企业家而言,多了解一些仲裁知识,也就意味着多一条法律救济途径。记:根据您在仲裁委员会的办案经验,目前民营企业寻求仲裁解决的纠纷主要包括哪些方面?陈:前已提及,凡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寻求仲裁解决。就我委而言,目前受理的企业纠纷主要集中在买卖、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合作、建设工程、技术开发转让、金融借贷、证券期货等领域。我委还与广东美国商会、新加坡商会等商会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处理的涉外贸易纠纷也逐步增多,连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内,我委受理的涉外经济纠纷已占到总受案量的10%左右,这说明仲裁机构的业务范围正逐步走向国际。另外,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近10年来,先后处理了1万多宗民商事案件,从来没有因为廉洁问题被法院撤销或被纪检部门查处。尤其是近年来受案数量更大幅增长,2004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仲裁案件3125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6.5%,这说明仲裁正逐步为社会所了解和接受。
“重调解”原则更符合商家心理
记:仲裁机构“重调解”的原则是否更加符合企业主的从商心理?陈:没错,仲裁委每年受理的案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约占30%-40%。仲裁庭的气氛和法庭有很大不同,仲裁员会和当事人坐在同一张桌子旁,泡上一杯热茶,在轻松灵活的气氛中将纠纷搞清楚,所以有不少案件甚至是在开庭前双方就能和解,而且大约有70%-80%的裁决是当事人双方自动履行的。商人之间相对比较理性,在商业利益上也比较重视均衡,纠纷双方通常也不是“你死我活”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选定的,当事人肯定信任这些仲裁员。另外仲裁也不会公开输赢,当事人双方可以放下面子放开来谈。在一种“圆桌会议”的气氛下,当事人双方的意见都会得到仲裁庭的尊重,所以理性的商人一般都愿意接受调解。
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选保证了公证性
记:目前社会上有种种不正之风,来自民间的仲裁员如何保证其裁决的公正性?陈:仲裁的公正性是有保证的。首先,在仲裁庭的组成上,首席仲裁员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只有当双方有分歧时,我们才会指定首席仲裁员,其他两名仲裁员则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个,这样就基本保证了仲裁庭的公正性。并且,在开庭过程中,仲裁员的言行都要接受仲裁委和当事人的监督。再者,就仲裁员自身而言,他们也十分珍惜这一崇高的身份,而且他们都是各个领域的专家和权威,他们的言行都必须保持公正和专业,否则对他们的声誉也是一种伤害。记:我们知道,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也可能被司法机关撤销。如果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满,应如何解决?陈:广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被撤销的比例不足1%,而且主要是因为程序上的问题,比如新聘的仲裁员尚未列入仲裁员名册或是裁决时当事人的证据没有完全出示。这些小的差错尽管很少,但也导致了个别当事人对裁决结果的质疑。广州仲裁委员会十分重视程序上的公正,今年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如何减少和避免出现程序上的问题。仲裁裁决被撤销后,案件相当于回复到仲裁前的状态,当事人可以选择重新仲裁或者到司法机关寻求诉讼解决。我认为,撤销仲裁裁决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我们会尽最大努力降低撤销率,因为仲裁裁决被撤销也是对仲裁机构声誉的无形损害。
建议企业家签合同时加上仲裁条款
记:请您从仲裁的角度谈谈民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该如何尽可能防范法律风险?陈:在我们受理的案件中,合同的签订通常存在很大的漏洞。我建议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留意对方的签约资格以及过往诚信度,看他是否能够代表企业。中国人谈生意很注重交情,而合同却多数比较“粗线条”,其实合同条款应该是越严谨越详细越好。而且不能只是为了套上合同法而签订合同,除了违约责任、违约金、诉讼时效等可规定的项目外,还应尽可能想到诸如合同违约幅度、质量违约幅度等容易模糊的问题。有些违约行为很难判断,因此签约者需要多留个心眼。比如说1000吨货物少了1公斤算不算违约?所以应该在合同中对质量、数量等方面尽可能细致地约定,特别是在国家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签约者应尽可能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目前商业行为诚信问题突出,所以在合同中应尽可能签订保证条款、担保条款,在产权、技术转让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合同中还应附上保密条款等。此外,我特别建议加上仲裁条款,仲裁是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的一条便捷途径。记:有些企业家认为自己手里有钱,不需要借助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您如何看待这种观点?陈:目前社会上确实有这种现象,有些事情也确实可以用钱“摆平”。但企业家要注意的是,如果拒绝法律、会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企业最终很容易垮下来。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金钱能“摆平”的空间会越来越小,理性的企业家终究要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纠纷。企业家要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不但要靠资金实力,还要有多方面的智慧才行,而法律智慧是很重要的一点。记者王昊通讯员马占军邹世发(夏天/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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