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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都状告燕莎 进场费之争升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 09:22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夏金彪

  “‘燕莎’(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简称“燕莎”)的联营保低条款是‘霸王条款’,我们已经把‘燕莎’告上了法庭”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都”)经理王效久的语气显得激动。新年刚过不久,供货商和零售商之间由来已久的“进场费”之争再度升级。

  据了解,2月27日,“亚都”一纸诉状把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下称“燕莎”)告上北京朝阳法院,要求确认联营协议中的“霸王条款”无效。对此,燕莎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企划部李女士认为:“我们从国际知名品牌到非常小的超市供货商,都签一样的合同文本,经营13年了,都还没出现过如今的问题。不知道‘亚都’为什么会认为我们是‘霸王条款’。”

  据亚都经理王效久介绍,2003年12月9日,原告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都”)与被告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下称“燕莎”),签订了期限为2004年全年的《联合经营协议书》,联营形式为亚都提供其生产的加湿器等商品,燕莎提供销售营业场地,双方共同经营。

  但由于亚都所售产品为季节性产品,全年的销售旺期仅为三个月,其余月份几乎无销售量,而联营协议中却约定了燕莎一方享有每月20%的销售提成,且至少享有1万元的保底利润,亚都发现在燕莎内的经营不仅难以取得预期收益,反而面临着亏损,因此,亚都提出了变更保底条款,此要求一直未得到燕莎的回应。直到联营期满后的2005年2月,在双方未再续签协议的情况下,燕莎依然要求亚都按原协议交纳1月份的保底费,在遭到亚都的拒绝后,被告燕莎表示在交足保底费以前不许亚都撤回其存放的剩余商品,正是燕莎此举激怒了亚都,成为了双方对簿公堂的导火索。

  但燕莎的李女士认为,亚都仍然在燕莎卖货,就是认可联营协议依然有效。“虽然亚都他们迟迟没有签约,但他们仍然还在燕莎经营,不然我们怎么会扣住他们的钱和货呢?”

  目前亚都、燕莎都认为自己有理,互不相让。据了解,供货商和零售商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但像这次亚都和燕莎要闹上法庭还是第一次。早在2003年爆出上海炒货协会领导占全国炒货总销售量85%的9家品牌企业联手撤柜家乐福大卖场之后,2004年,又曾爆出家电大鳄国美与格力、三星的进场费纠纷,一时间举国哗然。

  对此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李飞教授认为,供货商和零售商之间的矛盾,国外一般是通过“公平交易仲裁委员会”来仲裁,从而决定供货商和零售商之间谁违反了公平交易法则,或某个销售额限度的规定是否不当等。但这些类似的法律和机构在国内尚未出现。同时,他也指出,国内零售商现在大多都和供货商采用联营方式,而不是买断货物方式,这对零售业的长远发展没好处。零售商越来越像物业管理者,他们不必为开拓市场发愁,如果长期选择这种物业管理式的联营方式,会使零售商的竞争力变得虚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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